在我国范围内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通常遵从如下一些基本原则:倘若鉴定工作是由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在案件的侦查与起诉阶段进行的,那么相关的费用通常会由国家财政来承担。
然而,在案件进入到审判环节之后,若法院依据自身权力主动发起鉴定行为,那么由此产生的费用同样将由国家来承担。但是,如果鉴定是由当事人提出并申请的,那么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让申请人预先支付相关费用,而最终的责任则可能会落在败诉的一方身上。这一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公正性以及高效性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
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付;判决生效后,由应当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承担。
二、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法则乃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树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含义在于,若取得的证据为非法所得,例如通过违法手段或侵害公众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所收集,则该等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不得用于支持案件的定罪结论。此一原则的设立初衷在于捍卫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有效遏制权力的滥用与误用,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关于鉴定费用的承担原则有着明确规定:首先,在侦查和起诉两个阶段,相关鉴定工作由公安局与检察院负责进行,而所产生的费用则由国家财政予以全额负担。其次,在审判阶段,法院有权依据职权自行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同样地,这部分费用也将由国家承担。最后,如果是由当事人提出鉴定请求,法院可以要求其预先支付相应的费用,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则为败诉方。这种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司法公正与效率并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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