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能否获得缓刑判决,关键在于其在审理过程中的行为表现、犯罪性质、真诚悔罪的态度以及对于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所确定的缓刑标准,即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悔罪表现、无再次违法犯罪之风险、宣告缓刑不会对所生活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那么,即便先前曾遭受过刑事拘留,也仍然有可能得到缓刑的宽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刑事拘留过算不算有案
被司法机关以刑事拘留的方式进行羁押并不等同于已经产生了犯罪记录(或称为案底)。实际上,刑事拘留并非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它的本质仅仅是一种强制手段而已,故而此种情形下并未形成犯罪记录。具体来讲,拘留这一程序主要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对接到手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临时性的剥夺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仅当嫌疑人或被告人最终被判定为有罪并接受了刑事处罚后,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相应的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决定被告人是否能够获得缓刑主要取决于其在审判过程中的行为演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向法院表明悔过之意以及可能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倘若被告人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所述之缓刑适用条件,例如所犯罪行较轻且具有诚实质朴的认错态度、无继续触犯法律法规的倾向、不至于对社区生活造成过于恶劣的影响,即使曾经受到过刑事拘留这样的刑事处罚,依然拥有获得缓刑宽解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