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物品取回需要签什么
在涉及刑事调查的期间,若涉案个人财物遭到司法机关扣押,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待案件结案或经由法院裁决作出决定,如判断其中包含的物品与案件并无关联性,亦或是已不再具备作为证据材料的必要性,应于第一时间将之归还当事人。在要求取回这些财物时,通常需要申请人签署一份正式的“财物返还清单”文件,以此来确认已经收到返还的财物。这份清单将会详尽地列举出所有返还的财物,并且需要由财物的所有权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为之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侦查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刑事拘留物品归谁
在实施刑事拘留程序期间,被拘留人员的个人财产物资通常会被公安部门妥善保存。若此类物品与案情并无直接关联,那么在拘留期限届满之后,相关部门将会对这些物品予以返还给原主人。反之,如若上述物品与案件存在紧密联系,则很可能需要将其作为证据予以保留,直到法院作出最终裁决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罪行为或重大嫌疑人,只要符合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便有权采取先行拘留措施。而在第一百四十三条中,也明确规定了拘留之后,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羁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同时,还要求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审讯。在发现不应拘留的情况时,必须立即释放当事人,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书。关于被拘留人员的财物处理问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形式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一百四十三条对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遭遇刑事拘留的过程中,若证物在案件审结乃至法院做出裁决之后被认定为与该案无关或者已经不再被视为有效证据,它们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地归还给相关当事人。而在当事人对所返还的财物进行领取之时,他们需要签收一份详尽的“财物返还清单”以明确自己已经收到所有返还财物。这份清单将详细列明所有归还物品,并且必须得到对应的所有权人及其代理人人的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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