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证物会退回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定例,针对已经查封与扣押的财货及文件,应当协同现场见证人以及财产、文件的持有者共同清点其数量、状况等,并现场制作清单明细表。清单应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士与持有者签字或盖章确认,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由持有人妥善保管,另一份则需附入案卷资料以供日后查验查询。关于刑事拘留期间证物的处理方式,须遵照以上所述的法定程序执行。若该证物与案件相关证据有关联,在整个刑事诉讼进程内,此类证物通常不被退还予持有人,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是调查机关判定其已无需再作为证据继续利用。一旦涉案事宜得到终结,若证物已丧失其作为证据的价值,可能会基于法律法规和实际情状来制定是否将物品退还或者如何进行后续处理的决策。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因刑事拘留而被扣押的证物并不会轻易退还,除非有特定的法律条文规定或者经过调查机关的慎重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二、刑事拘留证怎么申请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当被当地警方判定为必须予以强制拘禁的犯罪嫌疑人时,其后续的监管与看守工作将由各地公安局所属机构来具体实施。就此种情形而言,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将会根据《呈请拘留报告书》所规定的标准格式,详尽地列举出该名嫌疑人所涉及的各项罪行及其被采取拘禁措施的具体原因,并上报给本单位的主管领导进行严格审核批准,随后由该位领导签署拘捕令以示正式生效;而在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环节,则是由办案人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过部门负责人的仔细核实,最终由检察长作出裁决,并由执法人员将其押解至公安机关进行执行。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在执行拘禁任务的过程中,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者展示拘捕令并明确告知已对其实施了拘捕行动。
此外,还应要求被拘留者在拘留证上签字或加盖印章以示确认,如若被拘留人拒绝签字或盖章,则应对其进行相应的标注记录。并且,执行拘捕任务的执法人员在这一过程中,如遇必要情况,可依法使用警用装备和武器以确保现场秩序的稳定。若在拘留期间未能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或者是在先行实施拘留之后才补办拘留证,均属违法违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相关规定,对于所查获以及扣押的财物和文件等物品,必须由见证人以及占有者双方共同参与清点工作,并且在完成此项工作之后,须制作详细准确的清单记录,要求见证人、占有者以及执法者三方均在清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这份清单应当被分为正副本两份,正本交由占有者持有,副本则应附入相应的案件卷宗以备归档。另外在此要强调的是,若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间涉及到的相关证物,应当原则上不予以退还,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经过调查机构判断该证物已不再具备作为证据使用的必要性时方可考虑将其返还给当事人。当然,在案件审理完毕之后,如果证物已丧失其作为证据的效用,那么调查机构将会依照合法程序来决定是否给予归还,又或是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置。通常来说,由于刑事拘留过程中扣押的证物往往具有相当重要的证据价值,因此不会轻易地被退还回去,而这也需要特殊的法律条款或经过调查机构的详尽评估才可做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