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证物会退回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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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需与见证人及持有人共同清点,并制作清单,由三方签字或盖章,一式两份,分别交由持有人和附入案卷。刑事拘留期间的证物一般不予退还,除非法律规定或调查机关认定不再需要作为证据。案件结束后,如证物失去证据价值,将依法决定是否退还或处理。通常,因刑事拘留扣押的证物不会轻易退还,需特定法律条文或调查机关考量。
刑事拘留证物会退回吗

一、刑事拘留证物会退回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定例,针对已经查封与扣押的财货及文件,应当协同现场见证人以及财产、文件的持有者共同清点其数量、状况等,并现场制作清单明细表。清单应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士与持有者签字或盖章确认,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由持有人妥善保管,另一份则需附入案卷资料以供日后查验查询。关于刑事拘留期间证物的处理方式,须遵照以上所述的法定程序执行。若该证物与案件相关证据有关联,在整个刑事诉讼进程内,此类证物通常不被退还予持有人,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是调查机关判定其已无需再作为证据继续利用。一旦涉案事宜得到终结,若证物已丧失其作为证据的价值,可能会基于法律法规和实际情状来制定是否将物品退还或者如何进行后续处理的决策。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因刑事拘留而被扣押的证物并不会轻易退还,除非有特定的法律条文规定或者经过调查机关的慎重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二、刑事拘留证怎么申请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当被当地警方判定为必须予以强制拘禁的犯罪嫌疑人时,其后续的监管与看守工作将由各地公安局所属机构来具体实施。就此种情形而言,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将会根据《呈请拘留报告书》所规定的标准格式,详尽地列举出该名嫌疑人所涉及的各项罪行及其被采取拘禁措施的具体原因,并上报给本单位的主管领导进行严格审核批准,随后由该位领导签署拘捕令以示正式生效;而在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环节,则是由办案人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过部门负责人的仔细核实,最终由检察长作出裁决,并由执法人员将其押解至公安机关进行执行。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在执行拘禁任务的过程中,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者展示拘捕令并明确告知已对其实施了拘捕行动。

此外,还应要求被拘留者在拘留证上签字或加盖印章以示确认,如若被拘留人拒绝签字或盖章,则应对其进行相应的标注记录。并且,执行拘捕任务的执法人员在这一过程中,如遇必要情况,可依法使用警用装备和武器以确保现场秩序的稳定。若在拘留期间未能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或者是在先行实施拘留之后才补办拘留证,均属违法违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相关规定,对于所查获以及扣押的财物和文件等物品,必须由见证人以及占有者双方共同参与清点工作,并且在完成此项工作之后,须制作详细准确的清单记录,要求见证人、占有者以及执法者三方均在清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这份清单应当被分为正副本两份,正本交由占有者持有,副本则应附入相应的案件卷宗以备归档。另外在此要强调的是,若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间涉及到的相关证物,应当原则上不予以退还,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经过调查机构判断该证物已不再具备作为证据使用的必要性时方可考虑将其返还给当事人。当然,在案件审理完毕之后,如果证物已丧失其作为证据的效用,那么调查机构将会依照合法程序来决定是否给予归还,又或是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置。通常来说,由于刑事拘留过程中扣押的证物往往具有相当重要的证据价值,因此不会轻易地被退还回去,而这也需要特殊的法律条款或经过调查机构的详尽评估才可做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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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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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间,扣押物品在案件结案或法院裁决后,若与案件无关或不再作为证据,应归还当事人。领取时需签署“财物返还清单”,确认收到返还财物,清单详细列出所有物品,并由所有权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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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他人财物, 多少钱可以拘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本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三、处罚本条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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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家属可以领回物品吗
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期间,家属通常无法直接领回嫌疑人的私人物品,因为部分物品可能被作为案件证据暂扣。但是,经过详细的调查并确认某物品与案件没有关系后,家属有权申请取回该物品。这个过程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以确保公正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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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单,怎么给拘留所里的亲人送衣物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请确定是刑事拘留(一般行政拘留不会发“拘留通知书”),看上面载明的羁押地点是不是,是的话就是刑事拘留了。
想搞清楚你问的是:开始拘留的时间,比如2010年8月28日 还是 拘留的长短,比如15天 或 1号至15号。
拘留的时间,是肯定要写明的,如果没有,就是法律文书有纰漏,可以在法庭上提出程序不合法的质疑。但这项内容没有写的可能性很小。
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刑事法律文书式样”规定,拘留通知书上不会注明拘留的长短,只会写明拘留对象的姓名及基本情况,拘留的理由,羁押的地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的时限是三天,三天之后,办案单位可以根据案情延长至七天(就是再加4天),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三十天(再加27天),在时间到之前,案件会被呈报给检察院,检察院在七天之内决定是否逮捕(此7天中继续关押嫌疑人),不逮捕的,立即放人。逮捕的,办案单位有两个月的侦查时间,在时间到之前移送检察院,检察院有在一个月内到,在接到检察院书后一个月内作出判决。在整个过程中,嫌疑人一直被关押。
以上情况为普通程序,某些特殊情况在各个环节都可以延期。
你可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上面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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