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的条件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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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需满足以下条件:律师须持有效执业证书,获犯罪嫌疑人家属或本人合法委托;需提前预约执法机构,在指定监管场地会见;律师有权了解案情,提供专业咨询,但须遵守法律,不干扰侦查。确保律师会见合规合法,维护当事人权益。
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的条件是哪些

一、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的条件是哪些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的首席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见,而会见的前提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1.首先,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且需获得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其自身的合法委托授权;

2.其次,为了确保会见的顺利进行,通常情况下需提前与相关执法机构进行预约,并按照规定要求选择特定监管场地(如侦查机关或看守所)实施会面活动;

3.最后,在会见期间,律师有权知晓案情的详细信息,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但同时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干扰或阻碍案件的侦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他们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侦查机关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二、刑事案件律师会见有次数吗

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作出规定。通常情况下,在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期间,律师有机会与当事人进行3至6次面谈;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理环节,律师也可分别与嫌疑人进行3至4次会晤。此外,应当注意的是,针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以及预审工作,皆由公安机关承担主要职责。至于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事宜,则由人民检察院担负主要责任。

最后,审判工作则由人民法院全权负责。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否则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上述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刑事诉讼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律师进行阅看和聆听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陈述的活动,亦被称为“律师会见”,其必须符合下列严格的条件限制:首先,律师必须持有由法律机构颁发的有效执业证书;其次,律师必须得到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本人的合法委托授权;再者,为了确保律师会见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程序,律师需要提前向执法机关进行预约申请,并在特定的监管场所进行会面;最后,作为专业的法律顾问,律师享有了解案件详细情况、为委托人提供相应法律建议的权利,然而,他们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干预警方的调查工作。我们应该确保律师在会见过程中的行为是合法且合规的,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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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前段时间一直在向我借钱,我也不好拒绝就借钱给他了,请问打过借条,借条不见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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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找证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司法实践中,借条和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属实的,一样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二、录音证明借贷事实
  但是应当强调录音取得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要注意以下几点:
  
1、被录音者必须是债务人。如果被录音者不承认是本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例如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
  
3、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
  
4、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因此录音时讲话的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应该选择在一些公众场合进行;
  
6、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因为法院或者鉴定机构可能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
  
7、录音可以公证。如果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三、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
  作为债权人如果不慎将借条遗失,先不要急着向法院起诉。因为对方如果察觉借条遗失而赖账,你只能眼睁睁地丧失诉讼权利。这时你可态度从容地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只要对方肯订计划、签协议,条件可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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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案件会见律师可以见几次?
北京刑事案件会见律师可以见三次以上,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律师如果在未见犯罪嫌疑人的话,刑事诉讼法当中并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北京刑事案件会见律师可以见几次,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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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 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嚼见证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
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比如,文盲由于不识字而无法自己准确知晓遗嘱的文字和内容?盲人双目失明而看不见遗嘱的内容、聋哑人不能听见遗嘱的表述等,这些人均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3、遗嘱见证人应当是与遗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通过遗产继承和受遗赠而能直接或者间接得到利益的人。也就是说,遗嘱中所涉及的继承人时范围、遗产分配等与他们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是遗嘱人遗产的直接获得者,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他们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也可以间接地从遗产中受益。上述这些人与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存在利害关系,这些人作为遗嘱见证人,就可能会使见证失去真实、公正的意义,也不能排他们出于自身的利。容易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甚至谋取私利,进行伪证,从事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活动的可能性。因而作为遗嘱见证人必须是与遗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同时具备上面三方面的条件的公民,就可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对遗嘱人所立遗嘱进行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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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见证人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欠条见证人是什么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见证人,在合同中签字,表示他看到了你们合同签订的过程,并且表示,合同上的字是你们亲自签上去的,合同内容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将来如果有诉讼,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而合同上签过字的见证人不需另行证明自己在场且知情。
见证人只是证明确实有签订合同,但是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只有担保人才可以要求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律师的见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这种法律效力不是公证的那种效力,而是律师作为见证人,以第三者的角度,公正客观证明当事人所为的一定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及合法性。通常具有认定事实、确定责任及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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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律师会会见同案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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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打算立一分遗嘱把财产留给子女,我想咨询律师哪些遗嘱需要遗嘱见证人以及见证人的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继承法》第1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需要邀请一定的人员在场进行见证,但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有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以上是关于哪些遗嘱需要遗嘱见证人以及见证人的条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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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条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遗嘱见证人条件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l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l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二、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有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三、遗嘱见证人做假证,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吗?
证人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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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禁止会见的案件有哪些?
律师禁止会见的案件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三类犯罪,上述违法犯罪案件是需要由司法机关审核后才可以进行会见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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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
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又怎么能够转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从何谈起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呢?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真实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应理解为法律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扩展到第三人根据表象完全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领域,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事实上的意思表示真实。否则,如果出现表见代理人为故意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签订有损被代理人的权益的合同的情况,则会因表见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使第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第三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这就说明第三人在主观上是相信该民事代理行为是有效成立的,该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而第三人之所以会与该代理人为民事代理行为,其必然要求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使其对该代理人的代理权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只有这样,法律才有必要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来赋予第三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的权利。
4、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虽然不具备代理权,但却赋予了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损人利己之嫌。依据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这必然要求第三人也给予被代理人一定的对价,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以达到法律对相互处于对立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平衡。所以,这就要求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以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表现为无过失,以更好地保护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
表见代理的这一构成要件,民法学界对此有较多的争议。笔者认为,虽然表见代理不具备代理权,但却具备了代理的表象,该表象使得第三人在尽到了法律上要求的对表见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权限的注意义务后,还无法预见到该代理人并不具备代理权或者该代理人的权利存在瑕疵。如果第三人和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均不存在过失,是不可能形成代理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制度既然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在主观上不得存在过失,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这就必然要求被代理人对于代理权表象的形成在主观上存在着过失,以避免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受到损害,使得双方在这场市场交易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如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在这里,即使代理人已经越权行使其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存在过失,形成了代理人未越权之表象,致使第三人误以为代理人并未越权而与之实施民事代理行为,实际已构成了表见代理。
2020遗嘱见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2020遗嘱见证人应具备的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遗嘱见证人所须具备的条件,但从其对遗嘱见证人的限制性规定来看,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对事物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缺乏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根据《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对“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做假证,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吗?
证人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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