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开到河里了保险赔不赔
若不幸地发生车辆滑入河流的事件,有可能面临的困境是保险公司并不一定会提供全部理赔金额。举个例子,假如是由于自身驾驶疏忽导致汽车落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车主购买了相应的车损险,便可按照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对于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损失,车主需自行承担,因此并不能保证能够获得全额赔偿。另一种情况是,倘若因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而导致自身车辆落水,并且责任完全在于对方,那么,全责方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有责方车主,都应对己方所遭受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这样的话,理论上是可以得到全额理赔的。
至于车辆落水后的理赔事宜,如果在购买车险时选择了购买车损险,那么保险公司通常会履行其理赔义务。
然而,也存在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可能性。例如,如果是由于驾驶员酒后驾车导致车辆落水,那么保险公司通常不会予以理赔。保险公司的主要赔偿依据是基于车辆受损部件的维修费用、人工成本以及清洗费用和打捞实施费用等因素来综合考虑的。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车辆损失险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锈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天窗及倒车镜单独破损;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车开到斑马线上算不算闯红灯
当处于红灯状态时,车辆已然越过了交通标示线即所谓的“斑马线”并不等同于闯红灯行为。
然而,这样的跨越行为虽有可能被电子取证系统予以捕获,但并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应该认定为闯红灯的唯一标准。具体而言,以下三种情况可归类为闯红灯行为:
首先,红灯亮起之际车辆仍未能离开停止线;
其次,红灯亮起之时车辆已经通过了交叉路口;
最后,红灯亮起之时车辆已经越过了停止线并且仍然持续向前行进。
然而,如果车辆在红灯亮起后越过了停止线,却在到达斑马线前适时停下,那么这便属于“越线停车”的违规行为。闯红灯特指那些无视交通信号灯指令,在红灯亮起之际强行跨越停止线并继续行进的机动车驾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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