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关系之前,若房产是由男方独立承担全部购置资金,并无男方父母为此作出贡献的情况下,若房产产权证上仅注明了女方姓名,那么该行为将被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自愿赠予。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讲,这套房产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女方。
然而,如果男方选择在婚姻存续期间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产,且在产权证明上也标注了女方的姓名,那么尽管名义上该套房产为女方所有,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男方有权要求获得其所偿还的贷款金额与增值部分的各占一半份额。但需注意,如果以上述两种方式购买的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内,通过男方全额支付或以按揭贷款形式获得全价购买的话,无论是采用何种付款方式,其所有权均将归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并且需要按照他们各自的权益分配和划分房屋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婚前买房写了两个人的名字,离婚后归属归属于谁
在婚前购置房屋时,若产权登记上登记了两位购房者的姓名,该房屋被认定为夫妇双方共有的情况下,对其离异后的分割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应以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共识为主导方式展开分割工作,如未能达成共识,则可诉诸于法律裁判机关,并由后者依据个案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分配决定。在司法裁决过程中,法院通常会着眼于维护子女以及女方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并遵循“无过错方可获得优先保护”这一基本原则行事。倘若这座房屋原本即属于个人资产,那么它将被视为独立的个体存在,暨无须再对此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缔结婚姻之前,如果男方已经全部出资购买房产并且只将其登记在女方名下,这可被视为男方对于女方的一种自愿赠与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产理应完全归属女方拥有。然而,如果在这个阶段,男方选择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按揭方式来购得房产并且同样只将它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话,尽管名义上该房产仍然属于女方所有,但是按照相关法律条文的规范,男方是有权利主张对贷款部分以及房价上涨所带来的增值部分的一半所有权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期间内,无论是男方按照全额付款的方式还是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获取价值总额的房产,都应当被视作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他们可以按照各自享有的权益分享这份房产份额。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