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即是应发工资。所谓的“应发工资”,乃是所有劳动者在各类工作中所得到的总收入,亦可称为税前工资。这个数字尚未扣除个人所需要缴纳和各类项目扣除的部分,其中自然包括了基本工资、奖金以及各项津贴等组成元素。也就意味着,“应发工资”应与“实发工资”相对应,后者则是指在排除掉应当缴纳的款项之后,员工真正能够领取并持有的薪资数额。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二、社保缴纳基数怎么计算
社会保险缴款基准通常依据上一年度个人的工资收入作为定值。具体而言:
(1)若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高于当地上一年度在业人员平均薪资的三倍(即300%),则应将当地在上一年度在业人员的平均薪资视为个人缴纳保险费的基准;
(2)若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同业者在过去一年内平均薪资的六成(即60%),则应将该比例作为其自身所应缴纳保险费的基准;
(3)当职工的实际工资处在前述两个阶段中间范围内(即在300%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在进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时,其缴费基数应当根据劳动者实际发放的工资而非应发工资为依据进行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被明确为人事劳动法律规范中所提及的应发工资,这一数据代表了劳动者各类型工作待遇的总和收入,其中涵盖了基本工资、奖金以及津贴等各项福利待遇,但并未扣除个人需承担的社保费用及其他各类项目的扣减部分。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实发工资则是指在扣除应缴款项之后,员工实际能够获得的薪酬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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