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知情广告推广算不算帮信罪
第一项规定指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罪名并不成立。
然而,若明知他人正在借助信息网络从事违法活动,却依然为其提供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上的援助,或是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实质性的帮助,那么这便是明目张胆地协助信息网络犯罪,且不论此举是否出于主观恶意,均应按相关法律进行惩罚。
关于第二项规范,明确指示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仍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以及通讯传输服务等多种技术支援,甚至包括提供广告推广及支付结算服务等等,只要情节严重,便将面临至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可能还要缴纳罚金。而倘若此类犯罪行为是由单位所为,那么不仅要对该单位作出罚款惩处,还需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若存在上述两种行为,同时又触犯了其他类型的犯罪,那么将按照处罚较重的那一种罪行来判定刑罚。
另外,对于那些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后果的人,他们不仅希望或放任这些后果的发生,而且因此构成犯罪的,这属于故意犯罪。对于这类故意犯罪者,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不知情逃逸怎么处理
对于驾车逃逸所产生的处罚事宜,我们可以归类如下:
首先,针对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其处罚标准可做如下解读:
1)若因此种违法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但肇事方并未构成犯罪,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其实施处罚,罚款金额在二百元至二千元之间,拘留情节也可依据情况而定,期限为十五天以下;
2)若逃逸行为涉及到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他人轻伤以上或死亡的交通事故,尽管尚未构成本罪,但仍应一次性扣除12分;
3)若仅涉及到行人轻微受伤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罚款金额依旧是在二百元至二千元之间,同时一次性扣除6分。
其次,当逃逸行为达到刑事犯罪程度时,相关处罚标准如下:
1)如交通肇事逃逸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需注意的是终身不能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风险;
2)如果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然制造重特大交通事故,导致人员重伤甚至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严重损失以及逃跑等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3)对于伤者尚未死亡,然而若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带着受害者离开事故现场之后再进行隐藏或者遗弃,导致受害者在无法获得救助的情况下死于严重残疾,则应该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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