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人承诺不拒赔有效吗
实际上,并非所有的免责条款均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标准化的文本,或称为格式合同,对于其中应当由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的义务设定必须合理,不能剥夺或排除任何一方的核心权益。例如,如果在一份医疗保险中,保险公司明确约定只有当被保险人因为患病需要住院治疗并且住院时间不少于30天时,才能够得到相应的理赔,那么这样的免责条款实质上就是在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益加以限制,因而缺乏合理性,不应被认定为有效。另一方面,免责条款并不能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例如不能约定在发生保险条款中所涉及的理赔事宜时,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赔偿等等。为了确保免责条款的有效性,保险公司应采取加黑加粗的方式对其进行标注,同时还需通过提示和解释的方式向投保人明确告知这些免责条款的存在及其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什么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定义阐释如下:所谓的合同解除权,即当法律法规或者合同协议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前提条件得以满足之际,合同关系的任何一方,无论单独还是共同,都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同样地,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合同解除权可以理解为:在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协议中所明确的合同解除条件得到满足之时,保险人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解除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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