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中车牌损坏保险公司赔不赔
然而,具体是否能够获得理赔以及对于此类损失应当如何进行赔偿,这需要我们首先明确事故中所涉及到的相应保险合同条款。倘若该合同中已经详细列明了关于车牌的保障内容,那么保险公司将对此类损失予以全额赔偿;反之,若未包含此项保障,则应由事故责任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并非对所有由于交通事故所引发的财产损失都负有赔偿义务,其是否愿意赔偿以及如何进行赔偿,还需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种类和保单条款而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事故中有人受伤保险公司什么时候介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最迟应在三十个自然日内做出损失评估报告的决定。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展开理赔申请时,如若保险公司判定有必要补充提交部分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须立即且一次性地向对方履行通知义务。若待所有材料补充完毕之后,保险公司亦需及时对其进行审核,若是遇到情况较为复杂的情形,同样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公布审核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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