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会主动解除取保候审吗
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主动撤销对被取保候审人的强制措施,然而此种情形通常出现在案情侦破工作告一段落、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乃至审判阶段,当警方发现被取保候审人无需再采取该项强制措施之际。举例来说,倘若被取保候审人所涉违法事实无法成立,证据材料匮乏,或者并无逃避调查与审判的举动,公安机关便有可能撤销对其的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二、公安会通知律师取保候审吗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嫌疑人从首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或遭遇强制措施之际,便获得了选取辩护人为个人于法律程序中的代理人的权利。对于这一阶段的全程进程,嫌疑人只可选聘律师为其辩护人。并且,侦查机构在首次对嫌疑人进行询问或是施加任何形式的强制性措施时,必须向其明确告知上述权利。而律师,通常并不是直接由警方来进行通知,但是他们有责任和义务在了解到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面临强制措施之后,自主地去介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