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交通事故险理赔方面,诉讼并非必经途径。如果当事人能够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便无需启动诉讼程序,保险公司可直接对损失进行赔付。
然而,若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或人身损伤,且机动车一方负有全部责任时,首先应由负责该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法定责任限额内对此类损失承担赔付义务;如赔偿数额尚显不足,则由负责该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继续提供赔付支撑;而当此项赔付仍不能覆盖全部损失时,或者受保车并未购买商业保险,那么剩余的损失将由侵权责任人自行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未处理对车主有什么影响
未能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可能带来以下严重后果:
1.在事故发生期间内,如果您未能妥善处理,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对损失进行理赔;
2.如果累积发生超过三起交通事故而未得到及时处理,当地交管部门将有权利依法扣押驾驶者的驾驶证;
3.未处理的事故现场记录将会对驾驶员的驾驶证换证、补证或者转籍等相关手续造成严重影响;
4.未处理的交通事故也将导致车辆无法顺利通过年度审查、季度审查以及综合审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当发生交通事故之时,如果当事人双方能够达成共识,自愿放弃法律诉讼程序,选择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加以处理,保险公司便可以根据约定,立即向受害方进行赔偿支付。但倘若此种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肇事所引发,并给他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首先应由国家规定的强制责任保险公司在预定的额度范围之内负责先行赔付;如果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则需要由商业性质的保险机构依据合同约定继续给予相应赔偿;若是仍然弥补不了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或者没有投保商业性质的保险,那么最后剩下的那部分损失便应当由具体的侵权行为者予以承担。因此,提起诉讼并不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须之路,当事人应该积极尝试以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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