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费是申请人交还是被执行人交
在处理民事纷争的过程中,倘若法院已经批准实施强制执行程序,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费用并不应由申请人预先支付。执行申请费用在诉讼结束后则应该由被执行方承担。换言之,申请执行方并无义务预付此项费用。
此外,值得强调的是,由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根据法定程序规定,必须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
然而,当执行案件在正式立案受理之时,执行法院将严格遵循规范,不对申请执行人预先征收申请执行费。对于任何多收取的申请执行费部分,法院将会在第一时间内,以适当方式将其退还至申请执行人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网络询价费及委托评估费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负担。
申请执行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垫付网络询价费或者委托评估费的,保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执行人未垫付网络询价费或者委托评估费由保险人支付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执行费用由原告还是被告付
执行费用即由被告方承担。人民法院在处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并依法向申请执行者收取相应的执行费用。在执行案件正式立案受理之际,执行法院将坚决避免预先向申请人收取任何申请执行费用。执行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所规定的精确标准,计算得出全案的申请执行费用总额度,并从显然能够执行且已开始执行的首批款项中进行收取。
收取的申请执行费用数额将会精确地折算计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之中,与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确立的债务共同执行。在执行法院决定中止或者终结案件执行的情况下,则会以实际执行到位的执行款项作为基准,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计算得出本案实应收取的申请执行费用额度,对于超额收取的申请执行费用,应及时退还给予申请执行人。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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