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一般是由被执行人出。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支付令;申请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二、强制执行的特征
第一,执行只是国家机关实施的行为。执行权是国家的一项公权力,只能由国家机关行使,而不能由其他的单位或者公民个人行使。在我国,行使执行权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法院。
第二,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这实际上是由民事执行程序的目的决定的。
第三,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具有强制性。
第四,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强制执行管辖法律规定
执行管辖,也称为执行案件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24条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由于有时第一审法院并不是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如果赋予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权,直接执行将更有利于执行的实施。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由作出该裁定书和执行令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该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
另外,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62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管辖中的特殊问题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执行管辖权争议的处理。
执行管辖权争议是指两个以上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对同一执行案件相互推诿或者抢夺所引起的争议。执行管辖权争议的处理方式是,先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转移。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综上可知,强制执行程序的设置其目的在于保护和实现债权人的私权,与国家利益没有直接关系,它是执行法院依据债权人的申请而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是国家执行机构对债务人施以强制力且一般情况下皆因债务人的不自觉履行义务所致。如果读者您对强制执行费是被申请人交吗的问题还是不理解它的法条意思,您可以咨询本网站的在线律师,我们的律师会耐心的一对一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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