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款在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上表明了具体金额和缴纳方式,一般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1、第八条:执行款到账次日,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
2、第九条: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
3、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前,应当依法扣除未缴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二、法院在当事人缴纳执行款后法院会提供收款证明吗
被执行人将执行款交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款凭据。
附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七条 交款人直接到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可以会同交款人或由交款人直接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交付现金的,财务部门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款凭据;交付票据的,财务部门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在款项到账后三日内通知执行人员领取收款凭据。
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据后,执行人员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在指定期限内用收取凭证更换收款凭据。被执行人或交款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手续或明确拒绝更换的,执行人员应当书面说明情况,连同收款凭据一并附卷。
第八条 交款人采用转账汇款方式交付和人民法院采用扣划方式收取执行款的,财务部门应当在款项到账后三日内通知执行人员领取收款凭据。
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据后,执行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执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收取现金和票据;确有必要直接收取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同时制作收款笔录,由交款人和在场人员签名。
执行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在回院后当日将现金或票据移交财务部门;当日移交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回院后一日内移交并说明原因。财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据后,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在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后内,明确的标注的执行款的缴纳方式和缴纳途径,一般来说是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法院提供的账户进行转账,二是直接缴纳现金到法院执行局。这两种方式可任选其一,目前大部分执行局也支持手机转账,但是一般不可以采用第三方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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