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事故顶包交警会追究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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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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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在交通肇事案中,若行为人故意向警方谎报非事故责任人,即顶包。未触犯刑法时,此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将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包庇罪,则受刑事追究,可能面临剥夺自由刑等处罚。
小事故顶包交警会追究吗

一、小事故顶包交警会追究吗

交通肇事案件中,若行为人故意向警方谎报其并非事故责任人,即为顶包行为。在没有触犯刑法规定情况下,该行为将被认定为影响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将面临相关行政处罚措施;而当其情节达到刑事犯罪程度时,便构成了包庇罪,将会受到刑事追究,可能涉及剥夺自由刑(如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惩罚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小事故逃逸怎么处理会不会拘留

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脱逃的行为,将受到交通管制部门从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严厉处罚,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可能会被给予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对于那些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具有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那么其将面临更重的惩罚,即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因为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则应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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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肇事案中,若行为人故意向警方谎报非事故责任人,即顶包。未触犯刑法时,此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将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包庇罪,则受刑事追究,可能面临剥夺自由刑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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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包含哪些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律师回复] 为了建设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高素质公安队伍,以保证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追究责任的十一种违法行为。这十一种违法行为包括:

一,、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很容易造成。公民在不堪刑讯、体罚、虐待、侮辱的情况下,出于恐惧,迫于压力,提供的陈述、证言虚假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对于、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的“他人”,既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包括其他的证人、被侵害人等。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据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执法实践中,要防止有的对工作采取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在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后,不及时对其进行询问查证,又不让被传唤人离开,使其长时间置留于公安机关,严重地限制其人身自由;也要防止有的为了获得认罪口供,采用车轮战术,超过法定的询问查证时间,对被传唤人进行连续询问,对被传唤人的生理、心理构成极大的摧残,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的体罚、虐待。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二是,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罚没财物”主要包括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的罚款、没收的保证金、收缴的违禁品、收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收缴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等财物。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对于与违反治安管理案件有关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收缴、扣押,但有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对于未依法履行保管义务,有私分、侵占、挪用的行为,或者造成被收缴、扣押的财物被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对于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以及被扣押的有关财物,其中有的可能是被侵害人的合法财物的,公安机关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并应当及时退还给被侵害人,防止损害被侵害人的利益。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并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利用与履行职务有关的方便条件;“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包括收受他人的金钱、有价证券、礼品及各种物品,或者接受他人提供的免费旅游、服务等等。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为了简化办理治安案件的一些手续,既方便当事人,也有利于节约执法成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如果发生执法人员罚款不开收据或者虽然开了收据但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等行为,从中谋利的,实际上是一种行为。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人民警察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这是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报警”的情形很多,包括人民群众受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处于危难之中向人民警察求助,包括人民群众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向人民警察报案,要求人民警察予以制止,还包括发生了民间纠纷,人民群众要求调解等。实践中有个别人民警察漠视人民群众的疾苦,对人民群众的求助不予理睬,这种的行为会给群众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人民警察有这种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实践中,曾发生过极个别的人民警察,放任、纵容违法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公安机关决定采取行动时,采用各种传递消息的方法和手段,如打电话、发送短信、发送邮件或者事先约定的各种联系暗号,给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将公安行关采取行动的时间、地点、对象等布署情况以及有关的消息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或者与其相关的人。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公安机关打击卖淫嫖娼、非法制售淫秽物品、非法倒卖各种票证活动时,有的人民警察为了小集体的利益、个人的利益,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使其逃脱处理。通风报信可能发生依法查处治安案件全过程中的任何阶段,既包括布署阶段,也包括实施阶段。无论在哪一个阶段向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以使他们及时隐藏、转移、销毁违法物品、逃避查处的,都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与违法犯罪行为人共谋的,应当按共犯处理。
第十
一,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是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折不扣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列举的前十项行为,主要是针对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也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除此以外,对于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也同样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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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民警不追究吗
袭警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严重犯罪,侵犯执法民警者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暴力袭击或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者将受法律严惩。此规定既保障民警权益,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稳定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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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包括什么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律师回复] 为了建设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高素质公安队伍,以保证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追究责任的十一种违法行为。这十一种违法行为包括:

一,、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很容易造成。公民在不堪刑讯、体罚、虐待、侮辱的情况下,出于恐惧,迫于压力,提供的陈述、证言虚假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对于、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的“他人”,既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包括其他的证人、被侵害人等。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据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执法实践中,要防止有的对工作采取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在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后,不及时对其进行询问查证,又不让被传唤人离开,使其长时间置留于公安机关,严重地限制其人身自由;也要防止有的为了获得认罪口供,采用车轮战术,超过法定的询问查证时间,对被传唤人进行连续询问,对被传唤人的生理、心理构成极大的摧残,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的体罚、虐待。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二是,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罚没财物”主要包括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的罚款、没收的保证金、收缴的违禁品、收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收缴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等财物。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对于与违反治安管理案件有关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收缴、扣押,但有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对于未依法履行保管义务,有私分、侵占、挪用的行为,或者造成被收缴、扣押的财物被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对于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以及被扣押的有关财物,其中有的可能是被侵害人的合法财物的,公安机关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并应当及时退还给被侵害人,防止损害被侵害人的利益。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并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利用与履行职务有关的方便条件;“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包括收受他人的金钱、有价证券、礼品及各种物品,或者接受他人提供的免费旅游、服务等等。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为了简化办理治安案件的一些手续,既方便当事人,也有利于节约执法成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如果发生执法人员罚款不开收据或者虽然开了收据但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等行为,从中谋利的,实际上是一种行为。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人民警察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这是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报警”的情形很多,包括人民群众受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处于危难之中向人民警察求助,包括人民群众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向人民警察报案,要求人民警察予以制止,还包括发生了民间纠纷,人民群众要求调解等。实践中有个别人民警察漠视人民群众的疾苦,对人民群众的求助不予理睬,这种的行为会给群众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人民警察有这种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实践中,曾发生过极个别的人民警察,放任、纵容违法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公安机关决定采取行动时,采用各种传递消息的方法和手段,如打电话、发送短信、发送邮件或者事先约定的各种联系暗号,给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将公安行关采取行动的时间、地点、对象等布署情况以及有关的消息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或者与其相关的人。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公安机关打击卖淫嫖娼、非法制售淫秽物品、非法倒卖各种票证活动时,有的人民警察为了小集体的利益、个人的利益,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使其逃脱处理。通风报信可能发生依法查处治安案件全过程中的任何阶段,既包括布署阶段,也包括实施阶段。无论在哪一个阶段向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以使他们及时隐藏、转移、销毁违法物品、逃避查处的,都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与违法犯罪行为人共谋的,应当按共犯处理。
第十
一,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是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折不扣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列举的前十项行为,主要是针对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也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除此以外,对于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也同样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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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包括哪些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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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追究责任的十一种违法行为。这十一种违法行为包括:

一,、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很容易造成。公民在不堪刑讯、体罚、虐待、侮辱的情况下,出于恐惧,迫于压力,提供的陈述、证言虚假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对于、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的“他人”,既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包括其他的证人、被侵害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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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据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执法实践中,要防止有的对工作采取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在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后,不及时对其进行询问查证,又不让被传唤人离开,使其长时间置留于公安机关,严重地限制其人身自由;也要防止有的为了获得认罪口供,采用车轮战术,超过法定的询问查证时间,对被传唤人进行连续询问,对被传唤人的生理、心理构成极大的摧残,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的体罚、虐待。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二是,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罚没财物”主要包括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的罚款、没收的保证金、收缴的违禁品、收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收缴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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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并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利用与履行职务有关的方便条件;“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包括收受他人的金钱、有价证券、礼品及各种物品,或者接受他人提供的免费旅游、服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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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人民警察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这是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报警”的情形很多,包括人民群众受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处于危难之中向人民警察求助,包括人民群众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向人民警察报案,要求人民警察予以制止,还包括发生了民间纠纷,人民群众要求调解等。实践中有个别人民警察漠视人民群众的疾苦,对人民群众的求助不予理睬,这种的行为会给群众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人民警察有这种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实践中,曾发生过极个别的人民警察,放任、纵容违法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公安机关决定采取行动时,采用各种传递消息的方法和手段,如打电话、发送短信、发送邮件或者事先约定的各种联系暗号,给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将公安行关采取行动的时间、地点、对象等布署情况以及有关的消息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或者与其相关的人。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公安机关打击卖淫嫖娼、非法制售淫秽物品、非法倒卖各种票证活动时,有的人民警察为了小集体的利益、个人的利益,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使其逃脱处理。通风报信可能发生依法查处治安案件全过程中的任何阶段,既包括布署阶段,也包括实施阶段。无论在哪一个阶段向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以使他们及时隐藏、转移、销毁违法物品、逃避查处的,都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与违法犯罪行为人共谋的,应当按共犯处理。
第十
一,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是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折不扣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列举的前十项行为,主要是针对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也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除此以外,对于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也同样应当依法处理。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包含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包含哪些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有哪些规定
1、医疗安全工作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发生医疗纠纷或缺陷,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应认真调查并处理。同时上报医务科。
2、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尽量把矛盾化解在科室层面。
3、若患者要求复印病历,按有关规定办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及病程记录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进行封存。封存的病例及实物保存在医务科,夜间由总值班保管。
4、对科内解决不了的纠纷或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认定
1、任何纠纷一旦发生必须有总结材料。
2、责任人认定:主管医师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负责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
3、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4、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院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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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事故不报警交警会追究吗
在发生单方事故之后,如果你选择了隐瞒,不报警处理的话,是会被交警追究责任的。这里的单方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开车的时候,由于你开车的原因导致有人无辜受到伤害、直接丧失生命或者导致别人的财产无辜受到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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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包括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有哪些规定
1、医疗安全工作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发生医疗纠纷或缺陷,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应认真调查并处理。同时上报医务科。
2、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尽量把矛盾化解在科室层面。
3、若患者要求复印病历,按有关规定办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及病程记录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进行封存。封存的病例及实物保存在医务科,夜间由总值班保管。
4、对科内解决不了的纠纷或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认定
1、任何纠纷一旦发生必须有总结材料。
2、责任人认定:主管医师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负责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
3、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4、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院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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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私下解决后交警还会追究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醉驾私下解决后交警还会追究吗问题解答如下, 醉驾私下解决后交警还会不会追究
醉驾已经触犯了法律了,你们双方达成的协议只能是你们之间的事情处理完毕。触犯了法律还是要承担责任的。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估计也就是要扣驾照12分。
醉驾后交警通知去检察院是做什么?
因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审查的必经程序,不必害怕。由于危险驾驶罪是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罪,应该判处拘役,且拘役最长期限才6个月,而刑事诉讼的跨度时间又比较长,为了避免出现判决的刑期少于羁押的期限,公安机关、在办理危险驾驶罪时,一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只有到了审判阶段,在判决前后,如果不判处缓刑的话,会对被告人进行收押。《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醉驾的刑罚
1、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4、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5、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醉驾私下处理后交警还会追究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醉驾私下解决后交警还会不会追究
醉驾已经触犯了法律了,你们双方达成的协议只能是你们之间的事情处理完毕。触犯了法律还是要承担责任的。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估计也就是要扣驾照12分。
醉驾后交警通知去检察院是做什么?
因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审查的必经程序,不必害怕。由于危险驾驶罪是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罪,应该判处拘役,且拘役最长期限才6个月,而刑事诉讼的跨度时间又比较长,为了避免出现判决的刑期少于羁押的期限,公安机关、在办理危险驾驶罪时,一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只有到了审判阶段,在判决前后,如果不判处缓刑的话,会对被告人进行收押。《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醉驾的刑罚
1、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4、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5、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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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故顶包会有什么后果
轻微交通事故中,冒充肇事者可不是闹着玩的,这可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等于伪造证据,扰乱司法公正,还违反了诚信原则。要是实际肇事者本身就有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还想借此逃避责任,那可就摊上大事了,会被追加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因为他这是既逃避责任,又加剧违法行为。所以说,大家可别干这糊涂事,出了事故就该承担责任,遵守法律,这才是正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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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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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故逃逸顶包怎么处理
轻微事故中肇事者逃逸并指使他人顶替,处置严厉。这种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者要负全责,会受到行政重罚,包括大数额罚款、拘留、吊销驾照。受委托者可能因包庇罪受刑罚。这种行为干扰司法,损害法律公平权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的,交管部门可处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及十五天内拘留。刑法规定,明知罪犯而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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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酒后撞车交警要求不追究责任,交警会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处罚原则,按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的,可作为从轻处罚的条件。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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