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可以查看吗
在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中,原被告双方必须按照各自当事人的数量,增加一份的要求提交相应份数的证据副本。如前所述,法院会将这份对方的证据材料交还给对应的当事人。因此,对于被告来说,自然有权利去查看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只需向相关的法官进行咨询即可。
依据我国并已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所明确的规定,每一方的当事人均有权利收取来自于对方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并且法院亦会将这些材料分别交至当事人手中。这其中不仅包含了原告所提交的全部证据的复印件,而且作为辩方的被告,也能够通过与主审法官取得联系来获取到这些相关的证据材料。在严格执行庭审流程的过程当中,被告还将有更多的机会亲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详细审查。
另外,被告方的代理律师也同样依法享有调查、摘要以及复制关于案件争议的诉讼文件以及所有相关档案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原告提供伪造证据的行为,具体的惩罚措施如下所示:对于普通情节较轻的情况,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而若情节更为严重者,则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但不超过七年的有期徒刑。在此类罪行中,其客观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此对案件具有重大影响的情节,证人、鉴定人、记录员以及翻译人员可能会故意提供虚假的凭证、鉴定意见、记录及翻译,旨在陷害他人或是试图掩盖犯罪事实。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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