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纠纷期间租金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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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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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计算依据双方明确约定。若承租方无理拖欠租金,出租方有权要求其限期全额支付。逾期未支付,出租方有权即时终止租赁合同,保障自身权益。请双方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共同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与公平。
租房合同纠纷期间租金怎么算

一、租房合同纠纷期间租金怎么算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二、租房合同纠纷应如何解决并维护权益

关于租赁房屋所引发争议的处理方式当事人首先可考虑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途径化解合同纠纷。若双方都不愿接受协商、调解的方式或者在上述努力下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可以依照仲裁协议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然而,如果当事人并未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本身存在瑕疵,则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均应遵守并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仲裁裁决以及调解书。若对方拒绝执行这些法律文书,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对于房屋租凭合同中所规定的租金计价依据,双方已达成明确一致共识。倘若承租方无故拖欠应付租金,出租方可依法行使权利,要求对方在规定期限内全额缴付。如未能按时履行,出租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有权立即解除租赁合同,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敬请双方严格遵循合同各项条款,携手共建良好、稳定的租赁关系,保证双方合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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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出租人出租的是已交付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应要求其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和房屋的交付使用证明。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一般会载明预售许可证号,承租人可以据此在当地的房地产交易官方网站上查验该房屋的其他四证取得情况,并重点关注该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要求出租人提供房屋交付使用时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3、如果出租人出租的是自行建造但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应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则不能承租,对于提供了该证书的,也要核查是否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若系超规划建设的房屋,则亦不能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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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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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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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2、损害赔偿纠纷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对此,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内部对此有审判指导意见,大致内容是,凡是房东同意房客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东都要向房客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房客对房屋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房客的装修残值(该残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合同违约方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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