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上班期间摔伤算不算工伤
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到了意外伤害,并非所有情况都属于工伤范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方面,如果员工在上班往返途中因为自身原因而跌倒,则可能无法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如果员工在上班途中遭遇了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摔伤事件,而且该员工在事故中承担了主要或全责,那么他们同样也无法获得工伤认定。
最后,如果员工在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但并非由于其个人原因造成的主要责任方,此时他们应该能够被认定为工伤。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通常会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被视为工伤事件而言,要进行认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四个关键要素:
首先是目的性,也就是员工必须是为了上下班这一议题进行必要的工作与生活行为;
其次是时间因素,即员工上下班的时间安排是否合理恰当;
第三是空间概念,也就是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必须采取合理的线路以回到其工作岗位及亲属(如配偶、父母或子女)的住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上下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员工在上下班过程中遭受损伤是否算是工伤,须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若当事人在上下班当中,受到并非由其个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意外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相关事件导致受伤的,这种情况可界定为工伤。具体来说:
(1)“上下班途中”是指合乎情理的上班时间及合理的通勤路程。例如,下班之后参与社交活动时发生交通意外的情况将无法认定为工伤。
(2)对于“非个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意外”这一定义,指的是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不负任何责任的情况。由此可知,员工因自己的主观因素,比如无证驾驶、驾驶未经合法许可的机动车或者饮酒驾车等行为(且这些行为已被政府或司法机构认定为非法),导致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意外的情况并不构成工伤。
2、员工如果在其居住地至工作现场间的非必要路径上,在非必要时间段内遭遇了交通损伤事故,或者因为个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的,均不视为工伤范围。应当被确定为工伤的情况有:
1、在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执行本职工作而遭遇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活动或收尾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单纯执行职务遭受暴力或其它意外伤害的;
4、患有职业性疾病的;
5、在因公出差期间,出于工作原因遭受到身体创伤或者发生交通事故以致失去联系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并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意外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相关事故伤害的;
7、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应被认定为工伤的其他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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