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诉讼时效是几年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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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的报警没有时间限制,但追诉时效是固定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行为经过一定期限后将失去被追诉资格。具体期限根据法定最高刑罚而定,如不满五年为五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为十年,十年以上为十五年,无期徒刑、死刑为二十年。特殊情况需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因此,必须在时效内且证据充分时,公安机关才应接受并调查处理。
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诉讼时效是几年

一、向公安机关报案诉讼时效是几年

刑事案件的处置过程中,报警并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然而针对特定罪行的追诉时限却是固定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行为经过以下期限后,将会失去被追诉的资格:

首先,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罚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则经过五年后将不再予以追诉;

其次,当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经过十年即视为不再进行追诉;

再次,当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需要经过十五年才允许不再追诉;

最后,在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情况下,经过二十年之后才会视为不再进行追诉。但若在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进行追诉的特殊情况下,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获得核准。故而,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为刑事案件设定的追诉时效是存在的,时效一旦超过,通常情况下就不能再进行追诉。

此外,这也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性质以及其可能适用的最高刑罚作为依据。在时效范围内且证据充分的条件下,公安机关都应当接受并展开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二、向公安局报案的方式有几种

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途径包括口头报案、书面报案、拨打电话报案以及强制押送至公安局或者主动投案自首等方式。

其中,除书面报案需要详尽填写报案材料外,其余的报案渠道均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警方在收到报案后,务必要对报案人员展开详细深入的询问工作,同时撰写相应的询问记录。在特殊状况时,也可尝试以短信、微信公众号、各类移动应用程序(APP)、直播互动等多元化的形式向公安机关发出警情报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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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币化安置形成的房屋拆迁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以拆迁人下发的《领款通知单》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拆迁赔偿费: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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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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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其实质为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互换,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的行为。可以认为,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属于特殊的买卖合同,应依法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但由于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一概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安置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应区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1、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对拆迁安置房的具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按普通债权给予保护,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如果拆迁安置协议中对安置房位置、用途约定明确,则该安置房屋具备了特定性,按照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原则,被拆迁人对该安置房屋享有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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