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后起法院起诉地点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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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由于仲裁具有民间性,当事人不能直接要求仲裁委员会强制执行裁决,而应向有权限的法院申请。具体而言,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由它们代表国家执行。同时,财产保全事宜也需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保全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
仲裁后起法院起诉地点规定是什么

一、仲裁后起法院起诉地点规定是什么

由于仲裁具有民间性特征,因此各方当事人无权直接请求仲裁委员会实施对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而应依照程序,向具有法定权限的法院提出申请。具体而言,也就是针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申请,由这些法院代表国家权威实施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工作。

此外,在仲裁过程中涉及到的财产保全事宜同样需要通过特定的法院机构作出裁定并予以执行。即,由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相关的裁定和执行工作。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根据审理撤销、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者向相关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仲裁的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可以送相关的仲裁机构。

二、仲裁后还能起诉吗

普通仲裁案件通常无法通过上诉投诉解决问题,而对于劳动仲裁案件则是可以进行起诉处理的。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仲裁机构施行一次性终局裁决制度。裁决下达之后,仲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再度申请仲裁或是向上诉法院提起诉讼时,仲裁机构或上诉法院不再予以接受审理;另一方面,若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任何一方亦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仲裁的要求。如对仲裁裁决结果仍然持有异议,当事人可视情况选择将争议提交至上诉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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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规定的仲裁地点是否必须到规定的地点才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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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的,必须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进行。
2、仲裁地方的选择是买卖双方在磋商仲裁时的一个重点。这主要是因为,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适用的实体法关系至为密切。仲裁地点乃是仲裁条款的核心所在。一般而言,在哪个国家或者地方仲裁,就适用哪个国家或者地方的法律和仲裁法规。由此可见,仲裁地点不同,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不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解释也会有差异,仲裁结果也就可能不同。因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仲裁地点时,都力争在自己国家或比较了解和信任的地方仲裁。
3、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4、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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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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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共同点表现在:
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
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
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有关仲裁条款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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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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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第二百六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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