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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担保解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对于反担保的解除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
其次债务人本身也需向该第三方进行担保;
再者,必须是在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才有权要求向他们提供反担保;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即反担保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反担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所谓反担保之解约乃针对为债务人提供授信之第三者而言,彼等有权请求债务人为自身担保以提供额外保障。反担保制度系指,当债务人为担保人清偿其债务后蒙受财务亏损之时,债务方有义务就此损溢向担保人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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