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定抵押之后,原有的租赁协议依然保持着合法有效性。租赁并不妨碍抵押权人实现他们的优先受偿权益,而抵押权的行使亦不会对原定租赁合同的履行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租赁物在承租方依照租赁合同所约定的占有期间内发生所有权变更时,这并不会对租赁合同的效力产生任何影响。换言之,即便抵押权人通过行使抵押权取得了被抵押房屋的实际控制权,他们仍需在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内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抵押后租赁的流程是什么
在进行抵押和租赁操作时,应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
首先,出租人需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承租人有关租赁物已被抵押的重要事实。倘若租赁物已经设立了抵押,那么在抵押权得以实现之后,租赁合同对于受让人便不再具备任何约束力,换言之,受让人有权解除原有的租赁合同,而承租人则无权再行使其优先购买权或继续租赁权。若抵押人未能以书面形式告知承租人关于租赁物已被抵押的事实,那么在抵押权实现导致承租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抵押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若已书面告知承租人租赁物已设定抵押,且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给承租人带来损失,则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的效力仅限于被设定为抵押物的财产本身,而利息、租金等孳息并不属于抵押物范畴。
然而,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以致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自查封之日起,抵押权人便有权收取该抵押物的孳息。
此外,若抵押权人未将查封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则抵押权的效力无法及于该孳息。在处理孳息的偿还顺序上,应依次支付以下款项:
(1)收取孳息所需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针对“先租后抵”的情形,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不会对原租赁关系产生任何影响,也就是说,抵押物的承租人仍可向受让人主张租赁权,而受让人所获得的财产则是附带有租赁权的财产。
同时,出租人(即抵押人)负有告知承租人抵押物处置事宜的义务,以确保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得到充分保障。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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