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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火罪的对象是否包括自己的财产
纵火犯罪对象包含了当事人本身的资产。在放火犯罪中,被侵犯的主要是公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别是那些无法具体识别并特定化的多数人群体的安全权益。这其中自然也包含有其本人的财产在内。
依据本法,本犯罪并不仅限于对实际造成明显的危害结果,而只需当事人的纵火行为有可能危及自身、他人乃至社会大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可,无须实质性的损害已经出现,依旧可以构成犯罪既遂。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区别
放火罪和失火罪的主要差异在于:其分别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出的特点存在着显著性区别。失火罪须有实际带来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这类严重不良后果的产生,方才构成本罪;而放火罪则不必顾忌是否出现这类恶性事件,只需实施了对于公共安全具有足够威胁性的放火行为,便可构成放火罪。在司法实践中,在对这些情形进行审慎评估的过程中,有时可能将原本属于过失性质的违法行为转变为故意性质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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