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对象是不是包括自己的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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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对象是不是包括自己的财产

一、放火罪对象是不是包括自己的财产

放火罪对象包括自己的财产。放火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中包括自己的财产;本罪只要其防火行为足以危害到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然构成本罪的既遂。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失火罪与放火罪的区别是什么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主体要件。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3、主观要件。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放火罪对象是不是包括自己的财产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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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对象是否包括自己的财产?
放火罪对象是包括自己的财产;不管烧毁的对象是属于自己的财产还是他人的财产,只要造成了损害结果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构成犯罪者就会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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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与失火罪在法律上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失火罪与放火罪在法律上有哪些区别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司法实践在认定这种案件中,有时会发生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的情况。例如,某人在仓库吸烟无意中将未熄灭的火柴头扔到草堆上,当即起火。这时行为人本应奋力灭火以避免火灾的发生,而他却扬长而去,漠不关心,任火势蔓延,致酿成灾。这里行为人开始只是无意中将火柴头扔进草堆,并非故意制造火灾,本应认定为失火行为,但由于其先前的失火行为已经造成火灾的危险,行为人负有灭火、消除危险的义务。在其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明知不灭火可能造成火灾,却不予履行,听任火灾发生。这时行为人主观罪过已转化为间接故意,因而构成以形式实施的放火罪,不应再以失火罪论处。
构成放火罪的要求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构成放火罪的要求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本质区别。因此,可以说,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等。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财物。实施的对象包括工厂、矿山、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农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物。这里所说的其他公私财物是指上述公私财物以外的,但性质与其相似的,比较重大的公私财物,而不是指上述公私财物以外的一切公私财物。因为只有燃烧这些公私财物,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果放火行为侵害的只是某一较小的财物,例如烧几件衣物、一件小家具、小农具等价值不大的公私财物,不构成放火罪。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应以放火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放火焚毁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财物,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放火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例如,某电气维修工人,发现其负责维护的电气设备已经损坏,可能引起火灾,而他不加维修,放任火灾的发生。达就是以的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
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火种;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烧毁的财物;三是要让火种与目的物接触。在这三个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火种开始起火,就是放火行为的实行;目的物一旦着火,即使将火种撤离或者扑灭,目的物仍可继续燃烧,放火行为就被视为实行终了。
以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行为人必须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而且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生火灾。其特点,一是行为人必须是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二是根据主客观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三是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不履行这种特定作为义务的薄实。从义务的来源看,一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二是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如油区防火员就负有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三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如行为人随手把烟头丢在窗帘上,引起窗帘着火,行为人就负有扑灭窗帘着火燃烧的义务。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的特定义务,主要是后两种情况。
有些放火案件,从表面上看,是燃烧衣物、家具、农具等价值较小的财物,实际上是以衣服、家具、农具等作为引火物,意图通过燃烧衣物、家具、农具等引起上述重大公私财物的燃烧。这种情况应以放火罪论处。因此,在认定放火罪时,要注意发火物、引火物和目的物即放火行为的侵害对象的区分。
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不构成放火罪。如果情节严重,需要刑罚处罚的,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放火罪。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因个人的某种利益得不到满足而放火,因对批评、处分不满而放火,因泄愤报复而放火,为湮灭罪证、嫁祸于人而放火,因恋爱关系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动机,对于正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定罪量刑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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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对象是否包括自己的财产
放火犯的目标不仅是他人的财产,也包括自身财产。除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外,还需考虑是否危及特定人数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包括犯罪者自身利益。只要放火行为实际或可能危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害,也可构成放火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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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本质区别。因此,可以说,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等。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财物。实施的对象包括工厂、矿山、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农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物。这里所说的其他公私财物是指上述公私财物以外的,但性质与其相似的,比较重大的公私财物,而不是指上述公私财物以外的一切公私财物。因为只有燃烧这些公私财物,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果放火行为侵害的只是某一较小的财物,例如烧几件衣物、一件小家具、小农具等价值不大的公私财物,不构成放火罪。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应以放火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放火焚毁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财物,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放火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例如,某电气维修工人,发现其负责维护的电气设备已经损坏,可能引起火灾,而他不加维修,放任火灾的发生。达就是以的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
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火种;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烧毁的财物;三是要让火种与目的物接触。在这三个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火种开始起火,就是放火行为的实行;目的物一旦着火,即使将火种撤离或者扑灭,目的物仍可继续燃烧,放火行为就被视为实行终了。
以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行为人必须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而且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生火灾。其特点,一是行为人必须是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二是根据主客观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三是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不履行这种特定作为义务的薄实。从义务的来源看,一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二是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如油区防火员就负有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三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如行为人随手把烟头丢在窗帘上,引起窗帘着火,行为人就负有扑灭窗帘着火燃烧的义务。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的特定义务,主要是后两种情况。
有些放火案件,从表面上看,是燃烧衣物、家具、农具等价值较小的财物,实际上是以衣服、家具、农具等作为引火物,意图通过燃烧衣物、家具、农具等引起上述重大公私财物的燃烧。这种情况应以放火罪论处。因此,在认定放火罪时,要注意发火物、引火物和目的物即放火行为的侵害对象的区分。
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不构成放火罪。如果情节严重,需要刑罚处罚的,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放火罪。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因个人的某种利益得不到满足而放火,因对批评、处分不满而放火,因泄愤报复而放火,为湮灭罪证、嫁祸于人而放火,因恋爱关系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动机,对于正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定罪量刑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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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与放火罪在法律上包括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失火罪与放火罪在法律上包括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失火罪与放火罪在法律上有哪些区别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司法实践在认定这种案件中,有时会发生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的情况。例如,某人在仓库吸烟无意中将未熄灭的火柴头扔到草堆上,当即起火。这时行为人本应奋力灭火以避免火灾的发生,而他却扬长而去,漠不关心,任火势蔓延,致酿成灾。这里行为人开始只是无意中将火柴头扔进草堆,并非故意制造火灾,本应认定为失火行为,但由于其先前的失火行为已经造成火灾的危险,行为人负有灭火、消除危险的义务。在其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明知不灭火可能造成火灾,却不予履行,听任火灾发生。这时行为人主观罪过已转化为间接故意,因而构成以形式实施的放火罪,不应再以失火罪论处。
抚恤金发放的对象包括什么人
[律师回复] 对于抚恤金发放的对象包括什么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抚恤金发放对象
抚恤金不是遗产,抚恤金的意义在于安慰体恤死者近亲属。发放对象是病故者的近亲属,而不是病故者本人。至于抚恤金在近亲属之间如何分发协调,遵循自由原则,由他们自己解决。
相关法律知识: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是对生者的一种抚慰。
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
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在分配上对于无劳动能够有无生活来源主要靠死者抚养的人应该适当多分,法律也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比例。
对于因公死亡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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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对象是否包括自己的财产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放火罪对象是否包括自己的财产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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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放火烧自己的房间算放火罪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自己家点火烧卧室是否构成放火罪,要看是否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放火罪的四大构成要件,则构成放火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严重公私产业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施行,就可能形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许使不特定的公私产业遭受难以预料的严重损失。这种违法成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乃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操控的。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办法施行的故意、故意破坏公私资产罪的本质区别。因而,可以说,并非一切的用放火办法施行的违法行为都构成放火罪,要害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损害公共安全。假如行为人施行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操控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损害也不足以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严重公私产业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依据案子详细情节,定故意破坏公私资产罪或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施行放火燃烧公私资产,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资产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法,可所以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资产点着也可所以,即故意不施行自己避免火灾发作的责任,听任火灾的发作。例如,某电气修理工人,发现其担任维护的电气设备现已损坏,可能引起火灾,而他不加修理,听任火灾的发作。这就是以的方法施行的放火行为。
以作为方法施行的放火行为,有必要具有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火种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焚毁的目标物三是要让火种与目的物触摸。在这三个条件现已具有的状况下,行为人使火种开端起火,就是放火行为的施行目的物一旦着火,即便将火种撤离或许熄灭,目的物仍可持续燃烧,放火行为就被视为施行终了。
以的方法施行的放火罪,行为人有必要负有避免火灾发作的特定责任,而且可以施行这种特定责任而不施行,致使发作火灾。其特色,一一是行为人有必要是负有特定作为责任的人二是依据主客观条件,行为人有能力施行这种特定的作为责任三是行为人客观上有必要有不施行这种特定作为责任的现实。从责任的来历看,一是法律所规则的责任,二是职务或事务上所要求的责任,如油区防火员就负有消除火灾危险,避免火灾发作的责任三是行为人的从前行为所引起的责任,如行为人随手把烟头丢在窗布上,引起窗布着火,行为人就负有熄灭窗布着火燃烧的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的特定责任,主要是后两种状况。
有些放火案子,从表面上看,是燃烧衣物、家具、耕具等价值较小的资产,实际上是以衣服、家具、耕具等作为引火物,目的经过燃烧衣物、家具、耕具等引起上述严重公私资产的燃烧。这种状况应以放火罪论处。因而,在确定放火罪时,要注意发火物、引火物和目的物即放火行为的损害目标的区别。
放火行为有必要足以损害公共安全。假如尽管施行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燃烧的目标、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调查,的确不足以损害公共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不构成放火罪。假如情节严重,需求惩罚处分的,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因为放火罪社会损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损害公共安全,而且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发作的心思情绪。假如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放火罪。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因个人的某种利益得不到满意而放火,因对批判、处分不满而放火,因泄愤报复而放火,为湮灭罪证、嫁祸于人而放火,因恋爱关系决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放火罪的建立。可是,查明放火的动机,关于正确判别行为人的片面心思情绪,是科罪量刑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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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的对象是否包括自己的财产
纵火罪不仅针对他人财产,也涉及犯罪者本人资产。此罪行主要威胁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别是难以识别的大群体。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害,只要纵火行为可能危及个人、他人或社会安全,即构成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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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在家放火烧自己的房子算放火罪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自己家点火烧卧室是否构成放火罪,要看是否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放火罪的四大构成要件,则构成放火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严重公私产业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施行,就可能形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许使不特定的公私产业遭受难以预料的严重损失。这种违法成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乃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操控的。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办法施行的故意、故意破坏公私资产罪的本质区别。因而,可以说,并非一切的用放火办法施行的违法行为都构成放火罪,要害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损害公共安全。假如行为人施行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操控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损害也不足以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严重公私产业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依据案子详细情节,定故意破坏公私资产罪或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施行放火燃烧公私资产,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资产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法,可所以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资产点着也可所以,即故意不施行自己避免火灾发作的责任,听任火灾的发作。例如,某电气修理工人,发现其担任维护的电气设备现已损坏,可能引起火灾,而他不加修理,听任火灾的发作。这就是以的方法施行的放火行为。
以作为方法施行的放火行为,有必要具有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火种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焚毁的目标物三是要让火种与目的物触摸。在这三个条件现已具有的状况下,行为人使火种开端起火,就是放火行为的施行目的物一旦着火,即便将火种撤离或许熄灭,目的物仍可持续燃烧,放火行为就被视为施行终了。
以的方法施行的放火罪,行为人有必要负有避免火灾发作的特定责任,而且可以施行这种特定责任而不施行,致使发作火灾。其特色,一一是行为人有必要是负有特定作为责任的人二是依据主客观条件,行为人有能力施行这种特定的作为责任三是行为人客观上有必要有不施行这种特定作为责任的现实。从责任的来历看,一是法律所规则的责任,二是职务或事务上所要求的责任,如油区防火员就负有消除火灾危险,避免火灾发作的责任三是行为人的从前行为所引起的责任,如行为人随手把烟头丢在窗布上,引起窗布着火,行为人就负有熄灭窗布着火燃烧的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的特定责任,主要是后两种状况。
有些放火案子,从表面上看,是燃烧衣物、家具、耕具等价值较小的资产,实际上是以衣服、家具、耕具等作为引火物,目的经过燃烧衣物、家具、耕具等引起上述严重公私资产的燃烧。这种状况应以放火罪论处。因而,在确定放火罪时,要注意发火物、引火物和目的物即放火行为的损害目标的区别。
放火行为有必要足以损害公共安全。假如尽管施行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燃烧的目标、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调查,的确不足以损害公共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不构成放火罪。假如情节严重,需求惩罚处分的,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因为放火罪社会损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损害公共安全,而且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发作的心思情绪。假如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放火罪。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因个人的某种利益得不到满意而放火,因对批判、处分不满而放火,因泄愤报复而放火,为湮灭罪证、嫁祸于人而放火,因恋爱关系决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放火罪的建立。可是,查明放火的动机,关于正确判别行为人的片面心思情绪,是科罪量刑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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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的对象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诽谤罪的对象包括哪些
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也就是说除了法人、团体和组织以外的其他人都是可以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的。
二、诽谤罪如何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强奸罪的对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1)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的,不能一律视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假冒治病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奸女等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以外的行为满足的,则就不能构成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行为的,不构成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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