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轻微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本罪的主要侵害对象:是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2.客观层面上的具体体现:是行为人在实施交通运输活动时,违反了相关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引发了重大的意外事件,造成了他人的重伤乃至死亡,或者给公共或私人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
3.犯罪主体的基本特征:是普通公民。也就是说,只要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具体来说,这种犯罪主体涉及到以下四类参与交通运输工作的人员:
(1)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例如火车司机、汽车驾驶员、电车操作工等等;
(2)各种交通设备的操控人员,比如铁道路口的扳道员、巡道员以及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负责人、指挥者,比如船舶的船长、飞机的机长、领航员及调度员等人;
(4)交通运输安全的监管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4.主观心态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自身的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明确规定,凡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引发重大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或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均应予以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轻微交通肇事罪怎么和解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法律法规所述,交通肇事罪这一类过失犯罪案件,除了渎职犯罪之外,其量刑标准往往不会超过七年有期徒刑,因此,这类案件具有进行刑事和解的可能性。
然而需注意的是,刑事和解并不意味着必须给予犯罪者免于处罚的权利,在一些情况下,检察机关有权决定不予起诉,而法院也有权力对犯罪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而人民检察院亦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类似的建议。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且无需判处刑罚,那么检察机关甚至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法院也可以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两类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能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均可进行和解:
首先,由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此类案件的量刑标准通常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其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需注意的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曾有故意犯罪行为的,不适用于上述章节所规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本罪行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其具体的行为特征表现为当事人违背交通法规的规定,从而引发了严重的交通事故,给社会带来了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此类罪行的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其中涵盖了驾驶员、操作员、指挥官以及监督管理人员等多种角色。在主观层面上,这类犯罪通常是由过失所引起的,也就是说可能是由于当事人的疏忽大意或者过度自信而酿成的恶果。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明确规定,凡是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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