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洗黑钱用数字人民币2万元犯法吗
涉嫌使用数字人民币两万元进行非法洗钱活动,这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任何在暗地里作为掩护手段,来隐藏或掩盖犯罪所得及其所引起的收入的来源与性质,将资产提供给他人账户,或是将所有财产转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值证券等形式,不管是用转账还是采用其他任何支付结算方式进行资金转移,以及跨越国界进行资产转移,或者采取其他任何形式掩盖、掩藏犯罪所得及其收入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皆构成刑事犯罪。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有人利用数字人民币进行洗黑钱活动,那么他们的行为就完全符合了上述规定中提到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情况,因此,这种行为无疑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嫌从事洗钱活动而受到刑事拘留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长的拘留期限为三十七日。
2、若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之前,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调查以获取更多证据,那么必须对强制措施进行相应的变更;如经评估决定不予起诉或不承担刑事责任,则应立即解除对当事人的羁押措施予以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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