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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姓名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吗
1、在现代社会中,每个公民都有对自身姓名的自主使用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随意地授权或转让给他人使用。相反,任何未经合法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皆可视为非法行为;
2、尽管姓名权在法律层面上被界定为一种典型的精神性人格权,但伴随着市场环境日益开放以及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姓名权被商业化利用的现象也愈发普遍。特别是在部分特定领域中,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知名人士的姓名更是具备了一定程度的财产价值。在此背景下,通过适当的授权,允许他人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这些姓名,不仅能够进一步提升其价值,还能带来相应的经济收益;
3、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当自然人决定将自己的姓名授权他人使用时,无论是本人还是受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尊重并遵守相关的交易惯例,以确保双方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判定对姓名权的侵犯是否成立时,应当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构成要件:
(1)存在侵害行为,即指行为人身为某种特殊目的而秘密使用他人姓名从事各种活动;
(2)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必须是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3)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客观上已经导致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以及
(4)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