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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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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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代社会,公民对自己的姓名有自主使用权,但不可随意转让。姓名权是精神性人格权,但随着市场环境开放,姓名商业化现象普遍,特别是有知名度的姓名更具财产价值。通过授权使用,能提升价值并带来经济收益。在授权时,双方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公平公正。
姓名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吗

一、姓名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吗

1、在现代社会中,每个公民都有对自身姓名的自主使用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随意地授权或转让给他人使用。相反,任何未经合法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皆可视为非法行为

2、尽管姓名权在法律层面上被界定为一种典型的精神性人格权,但伴随着市场环境日益开放以及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姓名权被商业化利用的现象也愈发普遍。特别是在部分特定领域中,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知名人士的姓名更是具备了一定程度的财产价值。在此背景下,通过适当的授权,允许他人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这些姓名,不仅能够进一步提升其价值,还能带来相应的经济收益;

3、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当自然人决定将自己的姓名授权他人使用时,无论是本人还是受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尊重并遵守相关的交易惯例,以确保双方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姓名权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在判定对姓名权的侵犯是否成立时,应当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构成要件:

(1)存在侵害行为,即指行为人身为某种特殊目的而秘密使用他人姓名从事各种活动;

(2)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必须是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3)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客观上已经导致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以及

(4)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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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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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回复] 关于认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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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果要件是: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即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竞争对手。
一般要考虑在先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知名度,需要大量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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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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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节选一段《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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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单方签字或盖章,另一方只提供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并未亲笔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该合同尚未成立,并未成立的合同,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即便未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依然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以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并非上述两种情形,且合同书仅经一方当事人签字,另一方只提供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并未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盖章,该合同并未成立,不具备法律效力。
2、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第三十三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第三十五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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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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