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案件不予以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均应遵守特定时限,且最长期限分别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及六个月。若在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过程中,经查证发现其不应受到刑事追责,抑或是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期满之时,应当立即撤销原有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同时将相关决定通知到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然而,此项法律条款并未明确指出何种类型的案件不适宜采取取保候审,但我们可以通过推理得出,倘若案件情况错综复杂、犯罪情节恶劣、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较大,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逃避侦查、销毁证据、串供等不良行为,那么他们很可能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资格要求。
另外,如果案件正处在侦查、起诉乃至审判的关键环节,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也可能无法实施取保候审。因此,无法适用取保候审的案件可能涵盖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形: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逃避侦查、销毁证据、串供等不良行为的案件;以及正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关键阶段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哪些案件不能会见律师
以下是针对律师行使会见权所受到的严格限制的三项具体情形展开的论述:
首先,当案件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时,犯罪嫌疑人均须经过侦查机关的认真审核与批准后才能获得律师的协助。
其次,对于已被牢狱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欲进行会面交流,往往需得到侦查机关依据案件详情及实际需求的许可,方可获准现场旁观。
最后,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到国家机密的情况下,律师在会见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事先得到侦查机关的慎重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的人,在期限届满后或者在无需继续追责之时,相关强制措施将会依法解除。针对那些案件性质较为严重、涉嫌逃避侦查或是处在关键诉讼阶段的情况,则不适用于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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