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殴打致伤何时做鉴定
针对公安机关处理伤害案件的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在正式接收报案并开展调查之后,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明确告知受害者必须前往特定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工作。倘若鉴定结果显示受害者已经构成轻伤级别以上伤害,那么公安机关将依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进入立案侦查阶段并委托检察院提起公诉。待受害者身体康复后,可再次向公安机关提出伤情鉴定申请,且伤情鉴定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但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第三次鉴定机会。若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到复杂、疑难或特殊的技术难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经过鉴定机构负责人的批准,鉴定完成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换言之,两个月的期限已经是经过延长的鉴定期限了。
如若鉴定机构仍需继续延迟鉴定时间,除非存在其他特殊原因,否则这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在此期间,患者及家属应积极敦促鉴定机构尽快出具鉴定结论。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第二十条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
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当犯罪者对他人实施了致使其轻微伤害的侵权行为时,他们需承担起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在内的所有合理支出,以供受害方进行必要的治疗和康复。如果在赔偿金额与方式上存在分歧,且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当事人们便可以选择诉诸于人民法院,由法律来定夺并解决这一争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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