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出的证明有法律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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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院开具的证明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有效性,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证据。在争议解决、保险理赔、工伤申报、伤残评估和社会救助等领域,这些证明被广泛用作支持法律事务的论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符合程序和规范性要求的医院证明可被法庭采纳为确定事实的基础。这些证明必须基于医生的亲自诊察和调查,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且医院需具备相应的资质。
医院出的证明有法律效力吗

一、医院出的证明有法律效力吗

医院所开具之证明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及有效性。在司法体系中,医院的诊断证明被视为证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法律争议解决、保险理赔申请、工伤申报认定、伤残等级评估以及社会救助领域等方面,文书多作为论证论据,以支持相关法律事务的妥善处置与决策。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依循适用的程序与规范性要求,便可获得并应被法庭接纳为确定事实真相的基础。

值得强调的是,医院出具的证明务必建立在医生亲自进行的诊察和调查之上,同时严禁包含任何虚假内容。

此外,证明的法律效力还受到医院资质范围的影响,如需进行精神疾病鉴定的医院,其资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医院出医疗事故找谁解决

若不幸遭遇医疗事故,您可首选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以寻求解决方案。对于此类纠纷,医疗机构所在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享有优先受理权。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医疗机构地处直辖市的话,那么其归属地区或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行使此项权力。在特定情况下,当患者不幸离世、涉及具有较高级别医疗事故的可能性、以及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况出现时,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于收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当事人针对医疗事故争议提出处理申请的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事宜移交至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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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经营规模扩大,需吸收新股东投资。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新股东要求食品公司须对公司以前的债务进行登记。2006年8月12日起,大众食品公司遂在当地县级电视台连续一个星期播放了一份声明。声明内容为:“声明凡本公司债权人请于15日内到公司原办公地址重新登记确认债权,逾期未前来登记确认的,以后概与公司无关。声明人: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8月12日。”9月10日,省外的原料供应商吕某找到大众食品公司,要求食品公司给付2004年10月20日结欠的原料款计人民币
3.5万元。食品公司以已在电视台发出声明,吕某未登记确认债权为由拒绝给付。因讨债未果,9月13日,吕某将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至。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吕某与被告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后应当及时给付,被告以已发出声明,原告未重新登记确认债权为由拒绝给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不对的,遂判决被告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一个月内偿付原告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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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食品公司的声明不符合关于债权债务消灭的规定。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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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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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本案吕某与食品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存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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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有关债务消灭的法定事由,他们之间也无债务免除的约定。因此,吕某的债权并不因被告食品公司的电视声明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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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允许债务人自行免除债务,也是违背最基本的生活常识。要是允许债务人自行免除债务,世界上就不会有任何债务,当然也就不会存在任何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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