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拍的后果是什么
针对由法院所主导的拍卖活动中,若首次的拍卖主题不幸遭遇流拍现象,法院将有权于接下来的60天内组织第二轮拍卖。在此过程中,总共可进行最多三次的拍卖活动。
然而,倘若经过最后三轮的拍卖仍未成功售出相关财产,则可考虑与申请执行方协商,通过以该项拍卖财产折算为债务抵偿的方式解决问题。然而,若申请执行方对此表示反对,法院便有权利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措施,并将其归还给被执行人。通常情况下,当出现流拍现象时,法院在下一次的拍卖活动中将会适当调低保留价格。但是,每次调降的幅度均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流拍的法拍房怎么处理
关于法院拍出后不成功的房产处置流程为:
首先,倘若在初次流派之后再次启动拍卖程序时,考虑适当调低保留价格,然而每次降幅应控制在之前保留价格的百分之二十范围内;
其次,若在第二轮拍卖依然无果,对动产而言,法院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其估值后交给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各执行债权人作为债务偿还。若是此举遭到申请执行人或其它执行债权人回绝或无法按照规定提供的抵债品,则法院需要解除此前施加的查封及扣押措施,同时需将该动产归还给被执行人;
再者,倘若经过两次拍卖仍然不能取得成功,那么不动产以及其他权利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交由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作为债务偿还有效。同理,若此时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愿接受或无法按规定提供有效的债务抵消品,则必须在六十天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最后,针对第三次拍卖再次流派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依然不予接受或无法按规定提供足够的债务抵消品的情况下,法院必须通知在第三次拍卖结束之日起的七天内发出变卖公告;
如若60天内无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格接受该物件,且申请执行人与其他执行债权人表示不接受该物件抵债,应当解除先前设置的查封和冻结措施,同时将该物件归还至被执行人手中。除此之外,若对此物品有其他可行的执行办法则不受本条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