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的子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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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外嫁女及其子女能否享受征地补偿,取决于其户籍是否保留在原籍村庄。若保留,子女也有资格享受补偿。户口迁出前若补偿方案已确立,则无法享受;迁出后确立则可主张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机构可依据民主议定程序合理分配土地补偿费用。
外嫁女的子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一、外嫁女的子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首先,关于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能够享受征地补偿待遇的问题。其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主要取决于他们的户籍是否仍保留在原籍村庄。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他们依然属于原籍村庄的一员,子女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只要存在征地补偿,子女便应有资格享有相应份额。

其次,对于已经迁出户口的情况,能否享受到征地补偿待遇,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户口迁移发生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确立之前,那么他们将无法获得征地补偿;反之,若户口迁移发生在补偿方案确立之后,那么他们有权主张自己应得的征地补偿。

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自行决定如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二、外嫁女户口在娘家征地有补偿吗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已婚女性若在土地征收决策公布实施之时,户籍仍保留于征收地块所处之集体经济组织之内,即可依照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应归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并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承包经营管理;如已分别归属为村内两个及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则由村内各个该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承包经营管理。在此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承担的职责,即为确保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和改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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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吴某女应当享有某某区B村C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其在土地被征用时即提出要求分配补偿款已表明主张权利,没有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故现要求确认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被告返还征地补偿款的1/4是应当得到支持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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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如果不是所有权人,即便在房屋中居住或户口在房屋坐落的地址上,也不能获得安置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我们可以从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看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通俗易懂地讲:我要拆你的房子,你这个房子值多少钱,我补偿你,而不是你这个房子里住了多少个人,我按照每个人多少钱补偿你。
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户口是没有实质关系。
农村土地征收安置补偿与户口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是归村集体所有,即全体村民所有,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常见分配方案一般如下三种:
(一)将土地补偿费在全体村民中平均分配
(二)村集体提留一部分,其余分配给被征地个人
(三)全部分配给被征地个人。
是否属于本村村民,决定了是否可以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而认定一个人是否具有村民资格,户口是重要因素之一。
另外,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业人口的安置,因此,是否属于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业人口,也就直接决定了能否享受相应的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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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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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这是户口留在原籍的外嫁女们,要求分取征地补偿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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