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嫁女的子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首先,关于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能够享受征地补偿待遇的问题。其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主要取决于他们的户籍是否仍保留在原籍村庄。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他们依然属于原籍村庄的一员,子女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只要存在征地补偿,子女便应有资格享有相应份额。
其次,对于已经迁出户口的情况,能否享受到征地补偿待遇,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户口迁移发生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确立之前,那么他们将无法获得征地补偿;反之,若户口迁移发生在补偿方案确立之后,那么他们有权主张自己应得的征地补偿。
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自行决定如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二、外嫁女户口在娘家征地有补偿吗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已婚女性若在土地征收决策公布实施之时,户籍仍保留于征收地块所处之集体经济组织之内,即可依照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应归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并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承包经营管理;如已分别归属为村内两个及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则由村内各个该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承包经营管理。在此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承担的职责,即为确保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和改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