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有三至五天的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已被依法拘留的人员,若认定有必要进行逮捕的,则必须在拘留期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对此进行审查与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之下,例如犯罪嫌疑人行为恶劣、犯罪次数频繁或者是团伙犯罪等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期限可适当予以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工作日。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流窜犯案、反复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期限更是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着刑事拘留期为三到五天的情况,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所规定的延长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有两个月吗
在中国境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拘留者羁押的最短期限为三个自然日,而最长的羁押期则为三十七个自然日。在这期间,公安机关会依法将案件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捕,而检察机关也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可继续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其调查期限通常为两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的审查批捕时间可能会被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刑法诉讼程序规定》之第九十一条明确指出:在公安机关实施拘留措施之后,倘若有必要进行逮捕审理,则必须在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査申请。在此基础上,若存在某种特殊状况,例如案件事实复杂、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因素,则可适当将审查期限延长至四个工作日;另外,对于部分特别严重的犯罪嫌疑分子,亦可酌情予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关于刑事拘留的具体期限长短则因案件性质以及相关司法与法规之规定有所差异,通常在三至五个工作日之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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