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人员有哪些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被批准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1.对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
2.对于可能会被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
3.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均可获得批准;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这些条件是根据现行法律对取保候审人员资格的详细规定而设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人员可以调动吗
当然允许申请调职。
2、根据相关法规,已采取保证金形式进行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未得到执行机构批准前,被保释者不得擅自离开指定所在市内或县级行政区域;
(2)如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联络方式有任何变化,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给负责执行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款,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条件,主要涵盖以下四方面内容:其涉嫌犯罪行为可能对应较轻之司法判罚,实施取保候审对社会无实质危害;当事人身患严重疾病或者处于特定生理状态,并且自身状况不会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在拘留期限届满后,仍有尚未审结的案件需要继续进行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和被告;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以上各项条件的设定,旨在确保取保候审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