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正式使用劳动者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了一个月但却未满一年,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则应当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二、对于一个月的“宽限期”而言,在这段时间内,若因劳动者未能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终止劳务关系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不必付出任何经济补偿。
然而,在超过一个月后,由于劳动者仍旧未能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从而使用人单位不得不终止该劳务关系的,此时用人单位必须要依法全额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当双方已经成功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如劳动者欲提前解除劳务关系,则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此过程中,若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实际损失,劳动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解除劳务关系,而且无需为用人单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四、自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正式使用劳动者之日起计算,如果满一年后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没有签署劳务协议的情况下遭到解雇,您有权申请提交劳动仲裁,以争取获得未曾订立劳务合同期间应支付的额外双倍薪资以及所拖欠的薪酬;若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遭解雇,用人单位则需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给予双倍赔偿,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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