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业主委员会可以更换物业吗
在某些情况下,即便所处社区内尚未正式建立起业主委员会,亦可提出关于更换物业企业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房屋所有者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当事人,依法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无论具体原因如何,只要业主们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达成共识,决定终止与当前物业公司的合作关系,便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
然而,若决定解约,则应按照先前约定的时间提前向物业公司发出通知,如未曾约定,则需提前六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公司,此举旨在为物业公司预留足够的时间来完成相关的交接事宜。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更换物业公司必须得到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过三分之二、且人数占比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的参与和支持,同时经过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以及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方可实施。对于那些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社区而言,他们可以选择委托当地居民委员会进行公开招标,或者由其他合法机构组织招标活动,从而聘请新的物业公司,或者也可以直接邀请其他物业公司前来接手管理事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没有业委会如何更换物业
在缺乏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小区同样有权申请更换物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即使在没有业主委员会协助的情况下,业主也可任意行使解除权,终止与现有物业公司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然而,倘若决定取消契约,应当照先前约定的时限先行通知物业公司;若事前未作任何协定,则应提前六十天向物业公司递交书面通知,以确保物业公司能够按时完成各项移转事宜。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更换物业公司必须征得拥有专有部位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以及参与表决人数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们的同意,并且在参与表决的业主中,专有部位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以及参与表决人数超过半数的业主必须同意更换物业公司。如果小区尚未设置业主委员会,可以由居民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招标,亦或是寻求其他合法机构帮助组织招投标事宜,选择新的物业公司。
同时,业主也可以主动邀请其他物业公司提供房地产管理服务,从而实现全面接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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