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人电话会被没收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获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应当遵循多个要求,其中关键一项即为如若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务必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负责执行的机构。这意味着获准取保候审者需确保其联络渠道通畅无阻,以便能够在必要之时迅速向执行机关汇报变动信息。因此,我们可以明确指出,电话并未被剥夺,反而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该保持其随时可供联系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接受保释候审方面,最长可达12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限制为6个月。
然而,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而言,其所提供的担保期限通常不会超出上述的法定上限,即绝对不会多于一整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保证与执行机关之间的沟通渠道畅通无阻。此外,如有任何关于其住所或工作单位以及通讯方式的变更事项,必须在得知后的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做出通报。而对于电话这一重要的联系手段,虽然未被剥夺使用权利,但却需要随时保持与执行机关的联系可达,以便及时应对各种情况,保证程序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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