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假释仅适用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该罪犯须符合以下严格要求:
首先,必须已经服满了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针对有期徒刑刑罚)或者已经实际执行完毕了十三年以上(对应无期徒刑刑罚);
其次,必须在监狱中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真诚的悔过决心和改过行动;
最后,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确认,证明其已不再具有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曾因累犯行为或者因严重暴力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则不得适用假释制度。
此外,在决定是否给予罪犯假释时,司法机关还需要充分考虑到罪犯回归社会后对其所在社区的潜在影响。因此,若被告人能够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便可向法院提交假释申请。法院将会依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审理,并最终做出是否批准假释的裁决。
如若法院认定被告人并不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或者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那么他们很可能会驳回被告人的假释申请。反之,倘若法院认为被告人具备假释资格并且不会对社区带来负面影响,那么他们就有可能会批准被告人的假释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帮信罪如何断定明知犯罪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情况的判定标准如下:
首先,涉及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其次,在提供资金投放广告等方式上,其金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第三,违反相关规定获得的利益在一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类似地,向超过三名对象提供了此类协助;
再次,若个人于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威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后再次参与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之中;接下来,如果您所帮助的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发生;
最后,若涉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以及非银行支付账户这类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在线银行数字证书达到五份(件)以上;或者涉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达到二十份以上者,均将被视为实际意义上的“明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假释制度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服刑期限必须达法定标准的一半以上亦或是已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此外,这些犯罪分子必须在狱中表现优良、深刻反思犯罪行为并积极表达悔意,并且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严格审查和确认,以确定他们不再具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对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同种罪行的累犯或者实施了暴力犯罪且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前科要求十年以上)是不适宜适用假释制度的。最后,具备上述条件的犯罪分子,其申请假释的请求将由相关法院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审慎考虑,重点考虑该申请对社区环境产生的潜在负面影响以及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等因素,最终做出是否准许假释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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