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广告犯寻衅滋事罪判几年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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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处罚范围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组织或伙同他人多次进行寻衅滋事并严重破坏公序良俗,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粘贴广告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需视情况而定,若行为无理且破坏社会秩序,则可能构成该罪。如确认为犯罪,根据情节轻重,可判处相应刑罚。
贴广告犯寻衅滋事罪判几年

一、贴广告犯寻衅滋事罪判几年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定,对于寻衅滋事犯罪,予以判罚的范围通常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有人心怀恶意地组织或伙同其他人进行屡次寻衅滋事活动并且造成公序良俗严重损害,他们将会触犯更为严重的罪行而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被另外课以罚金。对于粘贴广告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其是否满足上述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犯罪之要素。假如这种行为毫无原则、无缘无故并且对社会秩序产生了破坏,那么它就存在着成为寻衅滋事犯罪的可能性;然而,如果粘贴广告所代表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或者在特殊的商务活动里可以得到合规的执行,这个时候就不能将之视为寻衅滋事犯罪。倘若某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寻衅滋事犯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他可能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惩罚。如果此人还组织或伙同他人进行了多次此类行为,并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那么他可能会面临更重的刑罚,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课以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贴广告被派出所抓到拘留

这将依赖于特定的情境。通常而言,若您只不过是随机地粘贴宣传广告,并未涉及任何非法或不道德行为,并且也未造成社会环境混乱不堪,那么您很可能只会遭到口头教育,无需担忧会被拘禁。

然而,若您的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譬如胡乱张贴传单,干扰社会公共秩序等等,那么警察机构便有权利向您开出警告罚单甚至是罚款200元人民币以内;若情节更为严重,则可以对您进行为期5天到10天的拘留,同时依然可以依法处以5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此外,倘若您故意损坏公共财产,例如毁坏建筑物、街道设施以及公民的楼道等,警察机构同样可对您实施5天至10天的拘留,罚金金额亦在500元人民币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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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广告犯寻衅滋事罪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涉及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如随意殴打他人、辱骂、强索财物等。频繁张贴广告若扰乱秩序可能构成此罪。法院将根据行为是否构成“情节恶劣”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来判定。构成犯罪的,可能面临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若行为严重影响秩序,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判决还需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意、后果及悔改表现等因素,由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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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分治安寻衅滋事和刑事寻衅滋事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法第277条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为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显然,寻衅滋事罪不符合以上范围。
寻衅滋事分治安寻衅滋事和刑事寻衅滋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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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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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告对方寻衅滋事罪
欲以寻衅滋事起诉他人,先收集完整证据,如监控视频、目击证言、受害人陈述和警方报告。向公安部门报案,如未立案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侦查阶段可委托律师协助调查取证,准备法律文件。证据充足后,可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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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寻衅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r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四个要件:r 1、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rr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r 3、客观要件。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 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r《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r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r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r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刑事寻衅滋事和刑事寻衅滋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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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怎么认定,寻衅滋事罪怎么认定,寻衅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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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寻衅滋事控告状
控告人:
被控告人:
请求事项:依法追究被控告人xxx强拿强要,并伙同被控告人xxx殴打控告人xxx行为的行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1月始,被控告人xxx发起筹资活动,联合虹桥当地100余辆四小车车主,成立“小白车车队”,每月向车主收取100-200元不等的资费,作为四小车维权上访上诉活动的经费。控告人xxx也是其中的一位车主,自2009年开始至今一共缴纳了约1500元。 2010年9月以来,乐清开展“四小车”专项整治活动,2011年5月初,xxx市政府取缔了“四小车”。控告人xxx认识到四小车的维权道路彻底受阻,再继续缴纳维权集资款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于是,向发起人也即被控告人xxx提出要退出集资,不再缴纳“维权集资款”。 2011年5月10日,被控告人xxx却因控告人xxx没有缴纳4月份的“维权集资款”,伙同被控告人xxx一起在三轮车聚集停放地(虹桥镇八村老村楼楼下)殴打xxx制xxx继续参与集资活动。致使xxx喉部受伤,在虹桥镇卫生所就医花费医疗费近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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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xxx借口为“四小车”维权的方式敛财,而且强制控告人继续每月缴纳所谓的“维权集资款”,甚至伙同他人殴打控告人。这种行为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嫌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恳请有关单位对被控告人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此致 xxx公安局虹桥镇派出所
控告人: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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