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与第六十五条之相关规定,如有一名被告人在经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后,在五年内再度实施应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此乃被认定为累犯并须予以加重惩处。
然而,若被告人先受刑满释放并获赦免,随后在历经五年期限过后方才再度实施应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则依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此类情形并不被认作累犯,主要原因在于已跨过了五年的时间门槛。据此,倘有被告人在经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被判刑期满释放或获得赦免后,于五年后再度触犯法律,则此人将不被视为累犯。反之,若被告人在五年内再度实施犯罪行为,则其将被判定为累犯。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关于盗窃罪十四年是否构成累犯,需进一步分析该被告人首次犯罪时所受刑罚及其刑期结束或获赦免的时间,以及其第二次犯罪发生的时间。若被告人在首次犯罪刑期结束或获赦免后,已逾越五年期限再度实施第二次犯罪,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此人将不被视为累犯。反之,若被告人在首次犯罪刑期结束或获赦免后,未超出五年期限再度实施第二次犯罪,则此人将被判定为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盗窃罪十四年能减刑吗
对于因犯盗窃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的罪犯,只要符合特定的减刑条件,通常都能够获得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左右的减刑机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过程中若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各种教育改造,表现出显著的悔过自新或立功行为,便可申请减刑。而在下列情况下,具有特别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更应有资格获得减刑:
(一)成功阻止了他人进行严重的犯罪活动;
(二)主动向狱内外举报重大犯罪活动事项,且经过调查核实后确认属实;
(三)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了重要成果,如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
(四)在日常生活中舍己为人,展现出高尚的道德情操;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时,发挥了关键作用;
(六)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总则部分第264条及特别法条第65条的相关规定,累犯所涉及的概念为:在过了五年的刑期或者获得赦免之后,再度实施需要受到有期徒刑或其他相应徒刑以上刑罚惩戒的重大犯罪行为的被告人,便归属为累犯范畴。而如果犯罪分子在刑满出狱、结束服刑或者获得赦免长达五年以后,再次犯下严重罪行的话,则不属于累犯。在具体评估对偷盗罪判处十四年是否构成累犯这一问题时,我们要细致地分析犯罪分子初次犯罪的刑期何时已止,又或是何时已经获得赦免,以及其第二次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点。若他初次犯罪的刑期早已结束或者已经获得赦免,并且过了五年后才再次实施犯罪的话,那么此次犯罪不应视作累犯处理;然而,如若第二次犯罪是在初次犯罪结束服刑或获得赦免五年以内发生,那么就应对其进行累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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