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交通事故方面的经济赔偿问题上,尤其是对于因误工所产生的费用,例如工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全面的保险规定进行合理赔偿。通常情况下,误工费这一款项会涵盖工资这一重要部分,并且由造成全部责任的当事人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若出现任一当事人拒绝支付误工费(其中包括工资)的情况,我们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损害赔偿,如维权至公共交通运输责任方、全责方意外伤害方以及人员所在公司的工伤赔偿义务人等各方。关于误工费的具体数额,应依据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以及用人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来计算出误工的具体天数,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相关文件,进一步计算出误工期间内的总收入损失。通常情况下,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为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平均日工资。
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二、不起诉的三种类型有哪些
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类不起诉的情况。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的情形。这个指的是当事人具备《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中的其中五种,除了关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销告诉的"这个例外之外,其余的五大多属于法定不起诉的范畴。这五种情况一旦出现,我们检察院就会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次,便是酌定不起诉的情况。在这样的个案里,涉及的罪行相对来说比较轻微,依照我们的刑法,可能并不需要判处罚金或者自由刑。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检察院在充分考虑之后,也有权利做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一种,叫做证据不足不起诉。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在二次补充侦查之后,我们检察院依然觉得证据不足以达到起诉的严格要求,那么这时候我们也就只能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样的不起诉,前提条件就是一些案子必须要经过补充侦查才能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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