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明确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自首次受侦查机关询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享有委派辩护人的权利。此举表明,犯罪嫌疑人员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聘请辩护人,并非毫无疑问地予以委托。
然而,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侦查机关在初次对其进行讯问或实施强制措施时,有义务向犯罪嫌疑人明确说明其享有委派辩护人的权力。因此,尽管法律并未对此作硬性要求,对于故意伤害案件而言,犯罪嫌疑人仍应清楚了解自身拥有委派辩护人的权利,并在必要情况下寻求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二、故意伤害罪七级能判几年
对于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罚。如果犯罪情节较为恶劣,致人重伤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极端残忍手段导致受伤者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者,则需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严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明确指出,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从初次接受询问或被实施强制性措施的时刻起就具有授权委派代理人的权力。尽管这并不是一项强制要求,但是侦查机构有义务向他们详细解释这项权益,使之知晓。对于故意伤害等特定类型的案件来说,需要特别强调犯罪嫌疑人对此权益的理解和认识,并告知他们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考虑申请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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