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明文规定,被批准采取保释措施之人,得寻找具有担保资格之人提供担保。而作为该保证人,其应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保证人需与案件本身毫无关联;
其次,保证人须具备充分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再次,保证人应享有政治权利并人身自由未受任何限制;
最后,保证人应有稳定的居所及稳定的经济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取保候审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接受保释候审方面,最长可达12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限制为6个月。
然而,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而言,其所提供的担保期限通常不会超出上述的法定上限,即绝对不会多于一整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九条明文规定,保释申请人需要寻觅合适的保证人以满足相关要求。此种担保人须具备如下条件:与待决事件本身并无关联,具有实际履行保证责任的物质能力,同时享受充分的政治权利并且人身自由不受任何限制,以及拥有稳定居住地及可靠的收入来源。如此严谨的规范旨在确保证明人具有足够担保资格,从而进一步维护司法程序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