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条件可涵盖如下四种情况:
首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且若采取取保候审将不致产生任何社会危险性;
再者,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患有严重疾病、失去自主生活能力,或者怀有身孕、正值哺乳期内的妇女,而且若采取取保候审将不致产生任何社会危险性;
最后,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至,但相关案件仍未审结完毕,此时也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上所述,皆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有权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担保人需要什么
关于取保候审的担保人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保证人须确保其与该案无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以避免出现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偏颇情况;
其次,保证人需具备一定年龄以及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确保其能够有效行使监督职责并施加对被保证人行为的足够影响力;
第三点要求保证人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且身心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以便于其正常履行责任;
最后,保证人还应拥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及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以便于其在被保证人所在地拥有长期居住的条件,同时也能为被保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严格规范了获取人身保护令的相关条件:有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有附加刑的可能性;可能被宣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没有社会危害性;患有重大疾病、失去适应当前生活能力、处在妊娠期或是哺乳期并无严重社会危险性的状况;以及在司法机关羁押期满后案件尚未终结这几种情况下,相关机构可以依法发出人身保护令对嫌疑人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以确保证据和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地应用于警察掌握的真实信息之中,并为依法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等活动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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