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如何告发的
行贿与受贿作为相互对应的两种违法犯罪行为,其主体范围各异。行贿的实施者通常为普通社会公民或法人团体;
然而,受贿的主体则主要集中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在职官员之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任何相关实体或个人若发现存在行贿受贿等不当行为,均有权向当地公安部门或检察机构进行举报。若举报内容满足立案标准,则有关受理机关将依法启动立案侦查程序,以保障司法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二、受贿罪如何才能减刑
对于已经符合减刑条件的受贿罪罪犯而言,他们有权利提出减刑申请。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减刑并非适用于所有犯人,而是仅限于特定的对象群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那些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阶段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存在悔过自新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都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减刑处理。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下的重大立功行为,将有可能获得减刑: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的;
(3)在科技创新或重大技术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为人,挽救他人生命的;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行贿的主体主要是指普通的公民或者法人组织,而受贿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家行政官员所引起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了行贿和受贿的违法犯罪行为,均可以向公安机构或者检察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如果举报内容符合法定的立案标准,相关的政府执法部门将会按照法律程序展开深入的调查工作,以此来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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