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赔不赔折旧费
在现行的保险行业制度中,有关车辆的折旧费用并不包含在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理赔服务范围内。这主要是由于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设定为弥补实际损失,因此无论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抑或是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其赔偿范围均仅限于车辆本身的损坏以及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等直接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车辆因事故造成的折旧部分将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此类损失往往需要由事故的肇事方与受损车辆的所有者自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后加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据相关法规规定,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和其他无辜受害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会依照法律法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范围之内给予相应的理赔补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现行的保险行业规范中,车辆折旧费用并不属于正常的理赔范畴。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受损补偿应该是针对实际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而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仅仅负责赔偿因车辆损毁和人身伤害等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对于车辆折旧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事故责任人与车辆所有人自行协商并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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