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强制措施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确保他们能够在非羁押状态下继续参与后续的司法程序。该制度所遵循的具体原则如下:
首先,被指控犯有罪行的当事人应被判定可能涉及诸如管制、拘役亦或是独立适用的附加刑罚等处罚;
其次,若其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但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威胁时,也可适用此项措施;
再者,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以避免对社会造成危害;
最后,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已满,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刑期会变长吗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的期限可以依法得到延长,然而,最长时间不得超出十二个月之限。取保候审,即是指侦查、起诉及审判机构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那些已经被刑事追诉但尚未被刑事羁押的人员,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会责令他们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还需出具保证书,以此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这是一种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不得中断。如果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的情况,应当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并且及时通知相关的取保候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犯罪审理过程中,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针对性强的强制措施被用于保证涉案人员能够在未被羁押的情况下继续参与司法程序。兹订适用取保候审之具体条款如下: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等轻度剥夺自由附加刑罚者;若其所犯之罪为有期徒刑,需其仍能保持良好行为且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性涉案人员;以及在羁押期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结完毕的涉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