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得到法庭定罪以前的刑事拘留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并不会留下所谓的“前科”纪录。所谓前科,是指当事人经过司法机关的审理,认定其有罪后所形成的法律档案记录。若是犯罪嫌疑人员在经过刑事拘留之后,却未能得到法庭的定罪裁决,那么他们相应的法律记录便不应该被视作前科。但是,这类记录却很可能会在公安部门的内部档案中保存下来,对于某些特定的背景调查环节仍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二、刑事拘留未赔偿怎么办
若您遭受了刑事拘留,首要任务便是立即与负责案件调查的公安机关或检方取得联系,以便对涉嫌的犯罪事实进行深入的了解。
其次,您还享有权利要求办案机构告知您被关押的具体地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传唤及拘传的时长均不可超过12个小时,且不得通过传唤、拘传等方式将犯罪嫌疑人变相地长期关押。
此外,公安机关在拘留人员之后,除非存在妨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拘留的原因以及关押的地点,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或其所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经审案件裁决被告人有罪后,才能被视为具有前科记录。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是在刑事拘留期间,由于该行为尚未达到可定罪的程度,因此并不构成前科。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刑事拘留并未导致定罪,但其相关信息可能会被保留在公安机关内部档案之中,这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背景调查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虽然在法律层面上不构成前科,但我们仍然需要对这些记录保持高度的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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